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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海县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科(2014)11号
信息来源:宁海县科技局 作者:编辑 李炜球 发布于 2014/8/5 16:50:00 点击量: 355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宁党发〔2014〕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联合修订了《宁海县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科学技术局         宁海县财政局

 

2014年7月25日 

 

 

 


宁海县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宁党发〔2014〕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扩大总量,提升质量,滚动支持,扶优扶强”的原则,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与扶持相结合,推进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促进我县企业整体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三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认定县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县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2%以上或上年度技术开发费投入超过1000万。

 

    (二)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单独用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并具备必要的试验仪器及设备。

 

    (三)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内部应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占上年度职工总数达到10%(或10人)以上。

 

    (四)企业申报年度前三年内,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被授权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或市级以上名牌产品或主持参与行业(国家、国际)标准的制(修)订。

 

    (五)企业财务管理必须规范,通过会计规范化验收。

 

    (六)企业(规上)必须上报各类反映科技活动情况的统计报表。

 

    第五条  县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符合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条件的,须在“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网上申报管理系统”(网址:www.nbsti.gov.cn)--(D01)填写《宁海县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特殊行业须提交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打印书面材料一式二份并盖章,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县科技局,由工业管理科统一受理。

 

    (二)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实地核查,并按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对申报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总分在60分及以上依照排序优先的办法确定县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三)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起止时间以县科技局公告的日期为准。

 

    (四)宁海县科技局对提交通过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进行网上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予以发文公布。

 

    第六条  县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名称为“宁海+企业简称+功能名称+工程(技术)中心”。

 

    第七条  对于条件较好、成绩突出的中心,推荐申报“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和“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以及“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八条  对认定为县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给予5-8万元财政补助。其中综合评分为60-70分(包括70分)财政补助5万元、70-80(包括80分)分财政补助6万元、80-90分(包括90分)财政补助7万元、90分以上财政补助8万元。财政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发、专用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培养等提高企业研发能力的平台建设。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县科技局、县财政局颁布的《宁海县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宁科 [2010]33号、宁财政企[2010]588号)同时予以废止,停止执行。相关政策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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