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浙江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浙江省政府决定:从2014年8月1日起,将浙江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50元、1470元、1350元、122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3.5元、12元、10.9元、9.8元四档。
请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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