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各转供水单位:
为完善水价类别,减轻生产经营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简化水价分类规范执行范围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加快“腾龙换鸟”工作的通知》(浙价资[2013]1号)有关精神,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决定对生产经营企业内符合条件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区域范围内(包括转供水区域),生产经营企业内可以单独装表计量、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或转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企业)直接贸易结算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在生活用水定额用水可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二、如生产经营企业符合条件、要求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给排水管道平面图、职工人数等相关资料。经供水企业核实后,双方签订供用水补充协议,从次月起生产经营企业内单独装表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按上述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对未单独装表计量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供水企业申请单独装表计量,并对现有供水管道进行改造,安装单独计量水表,改造所需费用由生产经营企业承担。经供水企业查验后,符合条件的,按上述规定办理水价类别调整手续。
三、本通知自2014年8月1日起(用水时间)执行。
宁波市物价局
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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