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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编辑 李炜球 发布于 2014/9/26 18:00:00 点击量: 504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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