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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宁波新材料科技城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若干意见
甬党办(2013)95号
信息来源: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作者:编辑 蒋超 发布于 2014/10/10 17:05:00 点击量: 1402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的决定》精神,推进新材料科技城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快人才资源集聚,打造区域人才高地,现就在宁波新材料科技城核心区内探索建设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新材料科技城工作并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5年内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给予全额补贴。

  

    二、对高层次人才在新材料科技城创办的初创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服务创业创新的人才、科技、金融、管理方面的中介机构,5年内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按照100%标准予以奖励。

  

    三、在新材料科技城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初创高新技术企业2年及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新材料科技城内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进口规定范围内的教育和科研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符合内、外资国家鼓励产业政策条目的,进口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符合国家重大装备技术项目的,其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市财政与新材料科技城出资引导民间资本共同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采取出资直接孵化科技成果或股权投资孵化科技成果等方式,支持各类人才、智力和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六、鼓励在甬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职务发明人在新材料科技城实施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益可按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

  

    七、在新材料科技城规划建设运营科技孵化器和加速器,限定租售对象和租售价格,明确租售面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可按工业用地性质及价格标准供应土地,允许适当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并分割转让。

  

    八、鼓励在新材料科技城创建人才科技银行,研究金融支持人才创业创新举措,针对人才创业创新特殊需求,创新产品,优化流程、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对经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开通信用卡绿色通道,可办理50万元透支额度的双币种信用卡;对博士创业人才提供50万元“博士通”信用贷款;对经认定人才创办企业且符合新材料科技城产业导向的,可提供50-500万元信用额度支持;对市“3315计划”高端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可提供500-2000万元信用额度支持。

  

    九、在新材料科技城开设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对已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直接申报国内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试点探索国际通行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国际知名研发机构、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内部职级评价体系与国内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对接办法。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在新材料科技城探索评审特色专业技术职称。

  

    十、在新材料科技城成立高层次人才创新港,对新材料科技城内企业引进的市内外具有事业身份的高层次人才或在国(境)外著名科研机构和高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经认认定后可在企业工作期间挂靠人才创新港,5年内保留事业身份或享受事业身份待遇;5年后与企业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继续挂靠并保留身份,直至退休后享受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

  

    十一、经认定的新材料科技城内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市级医疗单位绿色通道服务;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直接随迁落户;可根据现有政策优先解决其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问题。对经认定的新材料科技城内外籍人才发放《宁波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居留证》,持证人才科办理5年有效期的居留许可和多次往返签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办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转学手续、参加社会保险和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用自住商品住房等。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具体问题由市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商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解释。

  

    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意见制订实施细则。

  

    宁波“千人计划”产业园余姚园区(浙江“千人计划”余姚产业园)可参照执行以上相关政策。

 

 

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2013年9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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