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宁波市经信委财政局人行关于试行政银担三方分担融资性担保代偿损失的通知
甬经信中小(2014)323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作者:编辑 郁芳瑜 发布于 2014/10/13 12:00:00 点击量: 9838

 

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3〕12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我市小微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下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及重点培育对象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试行政府、银行、担保公司三方共同分担机制(以下简称“政银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政银担”市级政府专项资金风险池

 

    从2014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建立“政银担”专项资金风险池。风险池采用财政专户存储管理模式,专项用于市级政府分担融资担保代偿损失。

 

    二、“政银担”分担代偿损失的比例及条件

 

    (一)市级政府、合作银行、担保公司三方对符合条件的担保代偿损失,按20%:20%:60%的比例分担相应的担保代偿损失。

 

    (二)通过宁波市中小微企业网上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宁波中小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其运行主体)对接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担保代偿损失可以进行三方分担。

 

    1.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条件:(1)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经营许可证;(2)当年通过了省监管部门的年审;(3)与合作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4)实施优惠的担保费费率。

 

    2.合作银行的条件:(1)同意分担20%的担保代偿损失;(2)为我市小微企业和“小升规”及重点培育对象企业实施优惠的贷款定价;(3)建立快速服务通道。

 

    3.担保贷款的条件:(1)在合作银行形成的担保贷款;(2)规上小微企业单笔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规下小微企业单笔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4.法院已裁定发生担保代偿损失具体金额等。

 

    三、“政银担”代偿损失补偿程序

 

    (一)发生逾期担保贷款时,合作银行在贷款逾期次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担保公司、“融资平台”。担保公司收到通知后,应按照银担合作协议商定的担保责任即逾期贷款本息的80%立即向合作银行代偿。合作银行应主动核销逾期贷款本息20%的自担部分,不得将自担部分的信用风险转嫁给担保公司。经法院裁定后,担保公司向市经信委申请代偿损失补偿。

 

    (二)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担保公司递交的代偿损失补偿申请有关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后,下达市级政府分担的担保代偿损失资金。

 

    (三)担保公司向市经信委申请代偿损失补偿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政银担”市级政府承担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补偿申请表(见附件);

 

    2.合作银行出具的已偿付证明;

 

    3.法院出具的裁定损失情况的法律文书;

 

    4.该笔担保贷款的全部合同文书。

 

    四、其他事项

 

    (一)建立“刹车”机制

 

    1.合作银行与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贷款在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年初“政银担”市级政府专项资金风险池余额的100倍。

 

    2.发生代偿的担保贷款损失政府分担部分额度累计达到“政银担”市级政府专项资金风险池余额的50%时,合作银行暂停新增“政银担”担保贷款,直至政府分担部分额度降到风险池余额的50%以下。

 

    3.“政银担”试行期间,年度担保贷款额累计达不到年初“政银担”市级政府专项资金风险池余额的4倍,停止试行。

 

    4.“政银担”三方分担机制停止试行后,在结清试行期间应由政府承担的融资担保代偿损失资金情况下,“政银担”市级政府专项资金风险池余额,列入下年度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助资金。

 

    (二)“融资平台”在三方分担机制中承担以下工作

 

    1.以协议方式与合作银行确定“政银担”合作事项、贷款定价、放贷时限等各项细则,报市经信委备案。

 

    2.负责我市小微企业和“小升规”及重点培育对象企业融资需求的征集、受理、流转和对接。

 

    3.负责建立符合三方分担条件的担保贷款台帐,及时汇总、分析数据,总结经验,统计分析数据应每月15日前报送市经信委。

 

    4.对满足“刹车”机制所列情形之一的,负责通知合作银行停止放贷,并报告市经信委。

 

    5.“融资平台”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合作银行、担保公司、融资企业收取费用。“融资平台”的服务费按每年“政银担”模式担保贷款额的1‰计算,最高不超过25万元,从“政银担”市级政府专项资金风险池列支。

 

    (三)有合作意向的银行向“融资平台”登记合作意向,并商定合作事项,由市经信委评选确定合作银行(试行阶段不超过5家)。合作银行应将已签订了合作协议的担保公司名单,报市经信委审查核定。

 

    (四)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担保公司,责令改正,追回其骗取的财政资金,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各级财政资金扶持的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本通知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

 

    附件:“政银担”市级政府承担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补偿申请表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2014年10月10日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