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1、各镇(街道)的工业企业利用原厂区空间增加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建设项目,包括对现有厂房实施翻建、加层改造、布局调整改建以及利用厂区内现有工业用地进行扩建的技术改造项目;
2、项目按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新建建筑物房产证在申报当年度取得;
3、项目竣工后,整体厂区容积率达到1.3(含)以上且新增建筑面积1000(含)平方米以上;
4、项目已纳入慈溪市“空间换地”项目跟踪报表系统。
二、奖励标准
项目整体厂区容积率达到1.3(含)—1.5、1.5(含)—1.7、1.7(含)以上,一次性按新增建筑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20元、30元、40元分档累进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奖励新增建筑面积计算公式:新增建筑面积=实际新建面积—拆除面积(若项目对原合法建筑物进行拆除)—补足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所需建筑面积 (若项目利用厂区现有空地建设)
三、申报、奖励程序
(一)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在次年1月20日前向所在地经发办(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申报资料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经所在地经发办(局)审查同意后,上报市经信局。需要递交材料如下:
1、“空间换地”奖励申请表(附表);
2、市经信局或发改局出具的项目备案、核准文件;
3、规划部门审批确认的整体厂区总平面图;
4、新建建筑物房产证;
5、原厂区土地证、原有建筑物房产证复印件、原空块土地出让合同。
(二)验收
慈溪市经信局会同慈溪市财政局对申请补助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下达补助资金。
四、说明
1、慈东滨海区、新兴产业集群区的“空间换地”项目奖励,由两区自行规定和执行。
2、企业工业用地性质经批准已临时发生转变、新建厂房实际已用于非工业用途及新征土地新建项目,均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3、容积率是指经规划部门审批确认的整体厂区总平面布置图上标明的容积率;原空地容积率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为准,无约定的以《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2007)》为准。
4、本细则由慈溪市经信局、慈溪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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