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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信息来源:宁波市8718公共服务平台 作者:编辑 方信 发布于 2014/11/12 14:28:00 点击量: 1484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0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2〕7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我市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负担,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平衡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的对象
    
    本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的对象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微工业企业(企业由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转型升级形成的,不受中小微工业企业的范围限制):
    
    (一)符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特别是先进制造业(包括循环经济类、节能环保型企业)、对外贸易业等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中小微工业企业;

    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中小微工业企业;

    (三)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有望恢复的中小微工业企业。
    
    其中上述企业中的列入国家和省、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以及电力生产和供应企业、原油生产和销售企业、烟草生产和调拨企业不列入本次减征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下浮标准


    2012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具体幅度相当于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缴费统筹部分2个月的额度,采用全市集中减征的方法,统一在2012年11月份、12月份操作。

    中小微工业企业职工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


    三、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的衔接处理   

    (一)集中减征月份,中小微工业企业参保职工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个人账户按个人缴费额据实记录。

    (二)列入减征范围内并已按甬人社发〔2011〕338号文件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工业企业,其缓缴的养老保险费按减征后金额核定。

    (三)集中减征当月涉及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和清欠工作、减征当月发生的欠费追偿金额的计算办法和今后办理社会保险费各类补缴、应缴未缴的处理以及稽核后的追缴,均按原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甬劳社办〔2010〕69 号)执行。

    (四)对因集中减征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的缺口,先由当地历年结余基金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此次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重大意义,把合理减轻企业负担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落实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协调推进。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财政、地税部门要克服时间紧、工作难度大、基金征收期短等困难,加强部门协调沟通,尽快按要求做好符合减征条件的工业企业的选筛确认、应征数据重新提交和减征后的基金征收工作。各地的减征企业,先由市里按要求提出初步名单反馈给各地,各地的人社部门应商当地财政、地税部门,对企业名单进行修改确认,再进行统一操作。其中市级统筹范围的减征由市经办机构统一操作,各县(市)自行负责操作。

    (三) 公开透明、有序实施。各地在实施减征过程中,要公开本次社保费减征的范围对象、减征内容、减征额度和相关操作办法等信息,做到公开公平。由于本次减征的操作窗口期短且对工业企业的分类尚属首次,可能在操作中对部分企业造成应减未减和错减,各级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核对复查工作,发现错减的,应及时联系相关企业说明情况并予以补征;应减未减的,应请企业提供工商登记的相关资料,各区的补减工作,在2012年12月和2013年1月的月度处理前上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各县(市)自行确定补减操作办法。

    (四)做好减征实施的统计上报。各县(市)的减征实施工作应在2012年12月5日和2013年1月5日前分别上报市人力社保、财政和地税部门。同时,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报告。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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