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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领航计划”加快推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甬政发(2013)14号
信息来源:宁波人民政府网 作者:编辑 方信 发布于 2014/12/8 9:21:00 点击量: 462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浙政发〔2012〕45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加快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三思三创”精神,全面实施“六个加快”战略部署,坚持以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为主线,以提升我市科技实力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梯队、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通过实施“科技领航计划”,着力解决制约企业创新的突出问题,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优化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实力和社会生产力进一步提升。

  (二)发展目标到2016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6%,创新型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培育10000家创新型初创企业、1350家高新技术企业、10家年产值超50亿元的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30%以上,在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新一代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海洋高技术、节能环保、创意设计等领域形成若干个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到2016年,建成市级及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1100家,市级及以上企业研究院100家,规上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的比例超过20%;建成行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50个,科技企业孵化器50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15个。

  二、重点任务


  (一)创新型初创企业引导工程

  1. 积极推进智团创业。实施“智团创业”计划,支持科技人员与企业加强合作,创办领办创新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携带技术、项目回国创办创新型企业;鼓励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每年培育和扶持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创新型初创示范企业。对经认定的创新型初创示范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金),具体认定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引导科技人才向企业集聚,支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让工作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到企业工作。经本单位同意,报人事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允许其回原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依据;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单位人员,自愿到企业工作的,允许所在单位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对以科技成果入股创办企业,以专利、商标、著作权或其它非专利技术等出资的,非货币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2. 加快发展天使投资。设立总规模为5亿元的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通过跟进投资等方式,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投向创新型初创企业。加大对天使投资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严格落实扶持天使投资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拓宽天使投资退出渠道,搭建天使投资对接平台,建立天使投资项目库,积极营造良好的天使投资发展环境,鼓励和引导更多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参与天使投资。

  3. 构建新型科技创业服务体系。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升计划”,积极推进孵化器、加速器建设与发展。优化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机制,孵化器内企业税收总额不列入考核指标。加大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支持力度,对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100万元资助,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补足200万元资助,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补足500万元资助。经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其公用服务设施符合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可实行加速折旧。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内的在孵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鼓励市级及以上孵化器设立“种子基金”,加快构建以“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为服务模式的新型科技创业服务体系。

  (二)创新型成长企业培育工程


  1.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管理。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完善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培育制度。每年筛选认定一批创新基础较好、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行列,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实行市级科技型企业认定制度,经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企业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新增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补助。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市场占有率和盈利能力。建立宁波市创新型企业监测预警制度,强化高新技术产业科学管理,加强科技统计分析研究,增强科学决策能力。

  2. 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科技项目支持力度。强化市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引导作用,扩大基金的资金规模。优先支持以创新型企业为主体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以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为主要目的的市级科技项目原则上以企业为主体实施。

  3. 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建立完善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支持知识产权服务基地建设,推进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发展。实施发明专利增量服务工程。5年内市本级每年安排4000万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加大对发明专利申请和发明专利产业化的支持力度,每年新增发明专利申请不少于1000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3000件。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保护企业创新权益。强化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企业发展战略,将企业是否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必要条件。支持创新型企业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全面增强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培育、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打造自主品牌,培育国际知名品牌。

  4. 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研发机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两级创新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推进机制,设立创新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研发机构集聚。鼓励创新型企业建立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对认定为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和企业重点实验室的给予40万元资助,对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和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补足100万元资助,对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补足500万元的资助。鼓励外资企业、央企在我市建立企业研发中心、技术检测中心等研发机构,推进区域性研发中心建设。鼓励创新型企业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研发机构,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研发机构。

  (三) 创新型领军企业提升工程

  1. 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承接国家科技创新任务。实施创新型领军企业提升计划,鼓励企业参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863、973、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等国家级计划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配套支持。建立健全创新型领军企业科技创新活动联系制度,探索开展“一企一策”和“一对一”科技帮扶工作。

  2. 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支持力度。鼓励引导创新型领军企业建立企业科技创新团队。对认定的市科技创新团队,给予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对认定的市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每年给予20万元经费扶持,连续扶持3年。围绕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和传统优势产业的转型升级,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深入推进协同创新。

  3. 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建立企业研究院。对符合条件的市级企业研究院,根据前三年的研发经费总和给予一定的奖励。对独立企业研究院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相关条件的,缩短折旧年限或实施加速折旧,进口研发仪器设备可参考科研院所进口设备享受免税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在海外技术高地建立研发机构,提升企业主动参与国际研发的水平和能力;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市内企业,符合条件的,按收购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 强化企业创新管理服务。加强对企业创新管理的宏观指导和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加强制度创新、完善组织方式创新,推进企业决策机制、用人机制、分配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创新,提升企业管理科学化水平。引导建立与创新成果挂钩的薪酬制度,鼓励企业试点推行股票期权等多种形式的股权激励机制,激励科技人员持续创新。

  (四)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示范工程

  1. 培育优势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完善科技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机制,以产业发展需求部署创新链,坚持以规模化、高端化、集群化为方向,推进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装备等四大战略产业和海洋高科技、节能环保、生命健康、创意设计等四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鼓励各地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的支持。对经认定的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园(基地),认定当年给予300万元财政补助,在此基础上被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园(基地),认定当年再给予300万元财政补助。

  2. 加快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建设。推进宁波市“一区多园”建设。充分发挥宁波国家高新区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按照“优势互补、错位发展,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原则,以宁波国家高新区为核心区,在全市范围内遴选设立若干专业园,每个专业园重点培育1~2个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细分领域。创新体制机制,推动宁波国家高新区与各专业园之间实现技术、人才、项目、资金等要素资源的流动和共享,进一步拓展和优化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空间。鼓励支持省级产业集聚区创建省级高新区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引导开发区和功能区转型升级,实现向创新型园区转变,形成开放互联、各具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引导创新型企业及其关联企业进入集聚区,鼓励研发机构和服务机构向集聚区集聚,促进创新要素集聚、转移和扩散,提升集聚区研发、生产、物流、服务等活动效率,推进产业集中、集聚、集约。到2016年,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不少于5家。

  3. 加强技术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深化完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机制,健全以公共服务量、服务收入和科技支撑效果为重点的绩效考评,提升平台运行质量和水平。积极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合作共享,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中试装备等以非营利方式向企业开放。加强对技术转移机构的扶持,创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探索建立技术交易市场,落实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和科技中介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税收扶持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市创新型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将“科技领航计划”主要指标纳入对县(市)区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合力推进“科技领航计划”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要素保障。落实《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保证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稳步增长,优化财政科技经费支出结构,重点培育和扶持创新型企业发展。在用电、用地、用能、产品推广应用示范等方面给予创新型企业重点倾斜。建立完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用地优先保障和部门联审制度。

  (三)引导人才集聚。深入实施“3315计划”、“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等人才政策。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建立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和服务保障机制,鼓励引导创新人才向企业集聚,不断壮大企业创新人才队伍。强化企业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力度。

  (四)优化金融支持。成立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推进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创新型企业发展提供科技融资服务。探索推进科技银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担保公司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建设,鼓励开展面向创新型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进一步发展创业投资,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进入科技创业投资领域。支持国家级高新区开展国家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探索开展非上市创新型企业股权交易。

  (五)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科技评价、绩效考核、奖励等制度,健全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的科技计划体系。建立以科研能力和创新成果等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标准,加强科研诚信建设。鼓励企业参与科技发展规划、产业技术政策、创新平台布局和科技计划指南等编制工作。

  (六)营造良好氛围。探索建设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企业文化,进一步弘扬企业家敢为人先、敢冒风险、自强不息的创新精神。加强对企业科技创新和优秀人才典型的宣传,倡导和培育“勇于创新、宽容失败、追求成功”的创新创业文化,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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