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甬高新(2014)47号
信息来源:高新区管委会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5/3/13 9:35:00 点击量: 6209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梅墟、新明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引导新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全力推进新材料科技城建设,扎实推进创新型科技园区发展,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现代服务业扶持力度

 

    继续鼓励引进和发展软件与服务外包、投融资、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具体参见相关政策)。重点鼓励引进和发展企业总部、科技服务、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企业。按产业特点,分别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企业总部

 

    鼓励从宁波大市外新引进国内外综合排名500强,石油石化、通讯、铁路、航空、银行等垄断性行业,以及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特大型企业。

 

    1、落户奖励。对上述企业,落户当年营业收入超10亿元、税收总额超亿元的,给予落户奖励300万元;落户当年营业收入超3亿元、税收总额超3000万元的,予以落户奖励200万元;落户当年营业收入超亿元、税收总额超1000万元的,予以落户奖励100万元。(6月30日后注册企业若第一年营业收入、税收未达到,第二年营业收入、税收达到以上要求,视同当年享受奖励)

 

    2、购(租)房补助。对上述企业,自用办公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实际使用面积租金费用30%的租赁补贴,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购房企业参照执行,购租优惠房的企业除外)

 

    3、网点补助。鼓励在境内外开设分支机构、拓展市场,对上述企业,按销售网点每家奖励5万元;新设立销售网点,每家奖励20万元。

 

    4、宣传推介费补助。对上述企业开拓市场进行市场宣传推介且年宣传推介费超过1亿元的,给予当年发生的市场宣传推介费2%的补助。

 

    (二)科技服务业

 

    鼓励引进研发设计、节能环保服务、科技中介等科技服务业企业(需符合附件中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下同)。

 

    1、开办费补贴。新引进具有国家级、省市级行业资质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开办补贴。

 

    2、购(租)房补助。新引进自用办公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厂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实际使用面积租金费用30%的租赁补贴,补贴期限三年;其中取得国家级行业资质证书的,给予实际使用面积租金费用50%的租赁补贴,补贴期限三年。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购房企业参照执行,购租优惠房的企业除外)

 

    3、设备投资补助。经主管部门审核,年研发、检测、实验设备(不包括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按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贴,补助期限二年,累计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不予补助)。

 

    4、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时认定的按最高额奖励。

 

    5、国家备案补助。对新上报国家发改委并通过国家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30万元。被列入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高新区内实施的项目),区财政按国家补助资金的四分之一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诚信经营和行业资质奖励。被评为AAA、AA信用等级的科技中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科技中介服务企业提升行业资质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

 

    (三)电子商务

 

    鼓励引进基于Internet网络开展商务活动或提供增值服务的平台型企业。

 

    1、开办费用补贴。新引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上述平台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核实,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到位人员100名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开办补助。

 

    2、购(租)房补助。新引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上述平台企业,自用办公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或厂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实际使用面积租金费用30%的租赁补贴,补贴期限三年,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购房企业参照执行,购租优惠房的企业除外)

 

    3、平台投入补助。对投资电子商务的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项目、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对工业、贸易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按项目实际投资的6%给予补助。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注册会员补助。对年会员会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注册收费会员首次突破1000户、5000户、1万户的,或平台企业年税收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按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加入高新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交易活动,并签订服务协议、支付服务费用的应用企业,按平台收取费用的30%给予补贴,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网络费用补助。对入驻产业基地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服务器托管费用按30%予以补贴。

 

    二、进一步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外向型经济

 

    (一)继续鼓励引进示范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重点引进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具有独创性技术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并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鼓励大型项目落户。对新引进的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或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且设备投资达到每亩100万元以上的上述重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对个别技术领先、引领性强、成长性好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鼓励租用高新区标准厂房。对符合上述产业要求的重点高新技术项目新落户高新区,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租用高新区标准厂房,给予该企业实际使用面积租金费用30%的租赁补贴,补贴期限为两年,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技术设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后,按技术设备投资额6%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二年,累计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培育发展外向型经济

 

    1、企业“走出去”发展补助。

 

    (1)对新批在境外注册设立贸易性公司(办事处)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新批在境外注册、开发境外资源、兴办生产加工企业、研发机构、生产性企业、境外并购等企业,中方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中方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5万元,新批项目当年汇出外汇(或实物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

 

    (2)对新获外经权的企业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区内企业开展境外承包工程、境外咨询业务的企业,按实际完成额每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企业参展补助。

 

    (1)对企业参加高新区境外重点展会给予综合费补助,其中亚洲地区每个摊位补助1万元,其他地区每个摊位补助2万元;对企业参加高新区境内重点展会(消博会、能博会、服博会、APEC展、家电展、乌洽会、东盟博览会等)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

 

    (2)对当年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自行参加的境外展在享受市级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个展位0.5万元的补贴;对当年有进出口实绩并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企业自行参加境外展的,在享受市级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个展位1万元的补贴;参展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防范出口风险补助。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实际支出20%比例进行补助;对年进出口额小于500万美元的生产型小微企业,再给予10%补助;最高均不超过20万元。

 

    4、进出口奖励。对全年进出口增幅高于10%,超出上年同期部分每1000万美元最高奖励5万元,单户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对当年进口总额排名在全区前三位的企业分别给予500、400、300万元的补助。

 

    三、进一步扶持企业做大做优

 

    (一)上台阶奖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集团),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二)重点骨干企业奖励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实缴税收(扣除出口退税)达到10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集团,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实缴税收(扣除出口退税)达到2000万元工业企业或集团,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三)培育高成长企业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实缴税收(扣除出口退税)500万元以上且税收增幅20%以上的工业企业或集团,一次性奖励30万元。(若企业同时满足重点骨干企业奖励条件,可按孰高原则选择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四)鼓励企业上市并购

 

    鼓励企业上市。按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的有关政策意见实施。

 

    鼓励企业重组并购。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的企业收购兼并相关行业企业,且相对控股,经市级以上行政部门审批、收购兼并金额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出资金额的2.5%予以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五)鼓励科技创新。

 

    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有科技活动的企业,年度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年度研发投入的10%予以补助。

 

    (六)鼓励信息化建设。

 

    为鼓励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对信息化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当年信息化建设投入额的10%给予补助。

 

    (七)鼓励企业创牌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通过行政途径)、省著名商标(商号)、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奖励。

 

    对列入市经信委新产品计划并通过鉴定的每项奖励2万元。

 

    对获得国家出口免验资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对新通过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八)鼓励融资担保

 

    为加快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对注册在高新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担保的(对单个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且担保责任余额不高于500万元),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助。

 

    1、向科技型创业企业、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担保的,按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的4%予以补偿;

 

    2、除向上述三类企业外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按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的2.5%予以补偿。

 

    四、进一步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一)鼓励拆迁企业总部落户

 

    已纳入拆迁范围,营业收入亿元以上、实缴税收500万元以上,且有意向在高新区设立总部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1、上述企业在高新区购地建设总部楼宇,优先保障用地,实行“一企一策”。

 

    2、上述企业在高新区购房设立总部,购买区内办公用房,年实缴税收达到500万元的,三年内给予实际购房费用的500元/平方米的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从总部落户之日起三年内,年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享受高新区财政奖励。

 

    (二)鼓励实施技改项目

 

    对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且列入高新区技改计划,技术设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项目验收后,按技术设备投资额5%给予补助。其中节能改造和提高生产安全性的技改项目,投资10万元以上的,按技术设备投入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两年。

 

    (三)鼓励节能减排

 

    对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的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项目验收合格,一次性给予8万元补助;对于采购《宁波市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范围内的产品,按照实际采购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通过能源审计或电平衡、水平衡测试审核的工业企业(年综合等价能耗在500吨标煤以上),分别给予不高于3万元补助。

 

    (四)鼓励淘汰落后产能

 

    对印染、化工、制革、电镀、不锈钢等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年耗能1000吨标煤以上或污染物排放量位于区前十位),主动转产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的新项目,按新增投资的20%予以补助。对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主动关停或转产,给予20万元补助。

 

    (五)鼓励企业管理创新

 

    对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在发展战略、人力资源、财务、仓储、生产流程、工艺技术等方面开展管理咨询项目的,按照咨询服务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每家不超过20万元。

 

    (六)其他

 

    对列入国家、省、市财政资助的各类项目,属高新区重点鼓励且上报时经财政局确认的项目,按上级文件规定给予配套补助。

 

    五、附则

 

    (一)本意见所指企业须在高新区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纳入区统计管理,主要办公经营场所在高新区,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经营期10年以上,未满10年注销、迁移的、不正常经营,相关部门将追回企业已享受的各类政策补助。有环保、安全、产品质量、劳资群访案件发生、以及节能、安全标准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不予享受各类扶持政策。

 

    (二)本意见中所指的企业总部是指涵盖管理、研发、金融财务、销售等职能,实现或部分实现总部与生产基地分离;拥有一定数量的功能机构或分支机构并对其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本意见涉及租金费用补助的,厂房租金最高不超过每月15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租金最高不超过每月40元/平方米。本意见中实缴税收是指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按当年实际入库金额计算)。

 

    (三)本意见中申报企业扶持资金总额度若超过年初预算下达的切块资金总额度,各项补助资金额度按比例下调。对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各项条款或管委会其他政策条款的,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惠条款执行。同一事项既符合本政策条件,又符合市有关要求区财政配套条件,区财政奖励(补助)资金视同市财政资金的配套。

 

    (四)对高新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特殊项目,报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实行“一企一策”。但其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奖励补助金额须在其“一企一策”奖励补助额度中扣除。对享受高新区招商引资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中涉及的企业总部落户奖励、重点骨干企业奖励、高成长企业奖励。

 

    (五)街道、专业园企业,对同一项奖励条款,按专业园内优惠政策执行,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同类优惠政策。专业园企业不享受本意见涉及的购(租)房补助。

 

    (六)本意见由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本政策作相应调整。

 

    (七)本意见于发文之日起实施,原甬高新〔2011〕163号文件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废止。发文之日前仍按甬高新〔2011〕163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实行。

 

 

    附件:宁波国家高新区科技服务业指导目录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2014年7月21日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
相关要闻
相关政策
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