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经发办(局)、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市新兴产业集群区管委会招商科,各财政所:
为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规范科学地认定和评价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了《慈溪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慈溪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慈溪市科学技术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29日
慈溪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加科学规范地认定与管理慈溪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对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请认定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心研发场地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二)中心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万元。
(三)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2%。
研究开发费主要包括:①人员人工②直接投入③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④设计费用⑤装备调试费⑥无形资产摊销⑦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⑧其他费用。
(四)企业在其主要产品技术领域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2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五)中心大专以上学历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5人或者占上年度月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
(六)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研究开发投入核算体系、研究开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等制度,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并授予“慈溪市工程企业技术中心”称号。
第五条 企业填写《慈溪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申报表》(附件1),按照《慈溪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附件2)制成申报材料,经各地归口管理部门初审推荐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科技局。
第六条 市科技局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参照《慈溪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3)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综合评价结果予以审核,择优确定认定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评价管理
第八条 市科技局对运行一年以上,且成效显著的中心,优先推荐申报上级工程(技术)中心。对建设较差的提出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较差的取消中心资格。
第九条 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由企业提出变更申请,经市科技局确认同意后,办理更名等手续。
第十条 市科技局安排中心专项资金,对认定的中心给予一定的资助,主要用于项目研发、专用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培养费等提高企业研发能力的平台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和财政局2008年8月联合发布的《慈溪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慈科〔2008〕5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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