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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宁海县科技局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5/3/27 10:37:00 点击量: 34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县企业专利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加快推进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县建设,现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宁党发〔2014〕18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在每年的科技经费中安排相应的预算资金,作为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进行管理,按照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县辖区内的个人、社会团体和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在我县工商登记注册且当年授权专利数量达到10件以上的专利大户企业,驻我县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相关社会团体等。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为职务发明的,每件资助1.5万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万元。

 

    (二)当年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美国、日本、欧洲和其他国家、地区分别给予每件2万元和1万元奖励。

 

    (三)对当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给予每件0.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该项发明专利授权不成功,进行第二次或多次申报的不再资助;授权成功的,按本条第一款的标准进行差额资助。

 

    (四)同一件发明专利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授权,按一件计从高资助。

 

    (五)当年授权各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数量达到10件以上的专利大户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递增10件再给予1万元奖励,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申报审核资金拨付

 

    第六条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按每年申报一次,由县科技局专利地震科负责受理。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核对)或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第一张)、原件(供核对)或专利授权通知书;

 

    (三)当年专利大户应提供专利授权清单汇总表;

 

    (四)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相关证明(实质性审查通知书和收费发票复印件)。

 

    第七条  县科技局专利地震科负责资料审核工作,审查合格后报县财政局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助资金。

 

    第八条  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需随带身份证原件、专利权人为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的需随带单位收款收据,到县科技局财务室办理申领手续;专利权人委托他人来办理申领手续的,必须有专利权人亲笔签名和盖章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并带上上述证件和具领人的身份证原件(供核对)。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对发现骗取或套取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三年申请专利资助资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宁海县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科〔2012〕7号、宁财政企〔2012〕219号) 同时予以废止,停止执行。相关政策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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