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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公租房二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甬高新办(2014)51号
信息来源:高新区管委会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5/4/3 10:06:00 点击量: 6861

各有关部门,梅墟、新明街道办事处: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宁波国家高新区公租房二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

宁波国家高新区公租房二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国家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指导意见》(甬政发〔2011〕107号)、《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19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指导意见》(甬建发〔2014〕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二期的准入、配租、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公租房二期东邻陈郎桥江,南邻晶辉路,北邻凌云路,西邻公租房一期。建成成套住宅共计992套,其中,一室户(建筑面积约45m2 )664套,二室户(建筑面积约65m2 )328套。房源按照“安全、适用、经济”的原则进行装修,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承租家庭只需自行配备基本的生活家具及家电即可入住。

  第三条 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区公租房的领导机构,负责公租房宏观政策制订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局,具体负责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人社局负责对公租房申请对象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的学历证明、各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确认,负责对申请对象在高新区工作年限(以社保缴纳为准)的确认,负责对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的确认。

   (二)经发局负责提供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协同确定公租房租金标准;负责管理企业申请对象的受理及资格审查。

   (三)建设局负责区内公租房具体政策制订、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对公租房申请对象现有住房情况的确认。

   (四)财政局负责公租房所需资金的管理、拨付和使用监督;负责公租房的租金收缴后的财务管理。

   (五)社管局负责对公租房申请对象家庭年人均经济收入、婚姻情况的复审。

   (六)教育局负责就学政策制定。

   (七)总工会负责对公租房申请对象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首席工人、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确认。

   (八)创新创业中心、软件园负责归口管理企业申请对象的受理及资格审查。

   (九)各街道负责辖区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与街道管理企业申请对象的受理及资格审查。

   (十)公安分局负责对申请对象户籍、落户等情况的确认及公租房配租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

   (十一)监察、审计、档案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二)信访办负责公租房申请及配租工作的信访接待、信访事项的协调督办。

   第二章 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公租房二期保障群体包括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水平)、引进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等四类人群。

   上述四类人群须在市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无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或赠与的应当计算在内)。市区范围内住房应合并计算。其中,引进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或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房,且该申请人与其配偶的父母在市区范围内拥有住房不得超过1套。

  第五条 申请公租房的四类人群除满足第四条规定外,还需各自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已取得高新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

   2.已婚家庭(含离婚带未满18周岁子女满两年或丧偶带未满18周岁子女)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

   3.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宁波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家庭人口、住房及建筑面积的认定参照市、区廉租住房相关规定执行;收入、财产认定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持《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的家庭(以下简称最低收入家庭)由持证人申请。

   (二)引进人才。

   1.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或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其他引进人才。

   2.申请之日仍与注册纳税在高新区的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申请前连续6个月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

   1. 全日制大专学历或劳动部门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人事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从毕业或参加工作当月起至申请之日未满5年且已取得本区常住户口(包括集体户口)。

   2.申请之日仍与注册纳税在高新区的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申请前连续6个月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浙江省、宁波市或高新区党委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的;获得国家、浙江省或宁波市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获得国家、浙江省或宁波市级部门、单位(经宁波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授予的“首席工人”、“外来务工明星”荣誉称号的;获得国家、浙江省或宁波市总工会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

   2.具有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外来务工人员。

   3.根据《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7〕192号)规定,原属于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现已取得高新区非农常住户口的人员;或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甬高新办〔2011〕16号)规定,原属于外来务工人员、现通过积分落户已取得高新区非农常住户口的人员。

   上述第1、2类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之日仍与注册纳税在高新区的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申请前连续6个月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 经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特殊贡献对象、为本区社会事业做出特殊贡献或表现特别突出的其他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或其配偶已享受各类住房优惠政策、所在单位已享受政府各类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已居住在各类老年房或敬老院等政府组织的养老机构,不列入申请范围。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八条 申请资料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需提供下列资料、各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

   

   1. 《宁波国家高新区公租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有跟父母、子女或孙(外孙)子女合并计算建筑面积情形的,需提供相关人员的户口薄和身份证。

   3.结婚证;单身、离婚、丧偶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其中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调解书或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4.住房情况资料证明:

   (1)自住私房的,提供房产证及土地证或购房合同。

   (2)承租公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

   (3)住房转让的,提供房产转让的契税证明。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收入证明及财产状况相关凭证。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最低收入家庭需提供《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无需再另行提供家庭收入证明。

   6.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家庭等需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引进人才申请公租房需提供下列资料、各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

   1.《申请审批表》。

   2.学历、学位证书或技术资格证书。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单身、离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日前6个月在高新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需提供下列资料、各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

   1.《申请审批表》。

   2. 学历、学位证书或技术资格证书。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单身、离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日前6个月在高新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需提供下列资料、各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

   1.《申请审批表》。

   2.获得各类荣誉称号的证书或书面证明,国家高级技师提供职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单身、离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日前6个月在高新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引进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提交的学历、职称、户籍、婚姻状况、荣誉称号等证明须经区人社、社管、公安、总工会等部门审核后出具资格证明材料。

   第十条 受理和审核程序

   (一)在申租公告规定时间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持上述资料及各类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社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证明予以受理;引进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汇总后连同本单位出具的担保书、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统一报归口管理部门。

   (二)社区受理后,对申请对象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婚姻状况进行调查后报送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对象条件进行调查和初审。各企业归口管理部门受理后,各自负责对申请对象条件进行调查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对象进入复审程序,由社管局负责对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婚姻状况进行复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建设局负责核查家庭住房现状,审核相关房屋产权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和各企业归口管理部门对复审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居住社区或所在单位张榜公示10日,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具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对街道办事处和各企业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并在区住房保障专栏网站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核准登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资料退回街道办事处和各企业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选房配租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由受理的街道办事处及企业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评分,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根据房源数量,按评分分数高低排序确定选房顺序。出现分数并列,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租对象,对确定的准租对象进行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选房。申请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优先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之后,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人社、社管等部门,根据剩余房源和申请人员数量制定配租方案,实行分类配租。

   准租对象选房后放弃租房的,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之后再申请公租房的需重新报名。选房后放弃超过2次视同放弃准租资格, 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二)根据选房结果,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向准租对象签发《公租房二期准租证》(以下简称“《准租证》”)。准租对象凭《准租证》和相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与公租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取得《准租证》的准租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或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视同放弃准租资格,本次申请配租作废, 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三)公租房二期第一批集中推出时,由于准租对象放弃资格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空出的房源,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情况,根据评分高低轮候递补,组织轮候对象选房。若出现同分数,通过摇号或抽签确定。第一批配租完成之后实行常态化受理。

   (四)公租房配租标准按下列规定办理:

   1.保障人口1-2人,配租一室户住房;保障人口3人及以上的,配租二室户住房;二代单亲异性家庭或二代家庭都是成年人的可配租二室户型。

   2.按上述建筑面积标准配租住房后,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不再另行享受高新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五)申租过程由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摇号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四章 租金管理

   第十二条 公租房租金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承租人根据承租的建筑面积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十三条 对于《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19号)规定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可选择参照区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也可按公租房有关规定申请配租公租房。

   第十四条 对于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选择实物配租的,实行租金减免:

   (一)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放弃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选择租住公租房的,按照公租房二期标准租金50%收取。

   (二)符合《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租房的,按照公租房二期标准租金85%收取。

   廉租住房在保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自签订《高新区公租房租赁合同》次月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五条 租金收取:采用先交租金后入住的原则,承租人在入住时应先将三个月租金一次性付清,以后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星期缴纳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租赁时间超过半月的按一月计收租金,未到半月的按半月计收租金。

   第十六条 承租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租赁合同

   (一)公租房租赁实行合同管理,租赁合同期限为三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租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公租房租赁合同不作为户籍迁移依据。

   (二)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居住人数、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赁期限;租金、保证金额度及其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停止租赁的情形及退出机制;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其他约定。

   第十八条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租赁期限内,承租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原受理单位申报并办理变更或退出手续。因承租人本人意愿需提前退租的,应当提前向公租房运营单位提出,当季度已缴租金不予退回。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或运营单位在给予一个月搬迁期之后,将其清退并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一)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障资格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七)拖欠租金超过3个月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最长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标准租金的2倍计收租金,过渡期从解除租赁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过渡期满拒不退出住房的,由公租房的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承租人过渡期满超期居住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清退后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十二条 租赁期间,除结婚、新出生等自然增加者外,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或离异的,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允许单人单户的精神病患者承租公租房。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租赁资格。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改变房屋结构、设备设施和使用用途;承租期内房屋内部设备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公租房产权单位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公租房实行年审制度。承租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向原受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原受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最终审核情况,决定其是否可以继续承租或调整租金标准。对未按年审规定进行申报的,视为主动放弃租赁资格,公租房运营单位可以要求承租人限期清退、收回住房。

   第二十七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公租房运营单位有权组织相关部门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租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进入公租房检查使用情况的,需由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要求及时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其承租资格并予以清退。

   第二十八条  区住房保障、公安、教育、计生等部门应会同属地街道、社区居委会共同加强对公租房居住群体的人口、治安、就学、计生等社会服务与安全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承租人有本细则第二十条行为之一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记入公租房信用档案,并按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理。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政策;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中未明确的情形,由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经发局、社管局、人社局等相关单位及属地街道办事处会商讨论,形成一致的书面意见,报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评分标准

   2.引进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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