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信局,各管委会经发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浙江省发展工业循环经济相关要求和《宁波市工业循环经济“十二五”发展规划》,全面实施工业循环经济“611”工程(围绕六大循环经济重点领域,培育10个示范园区、100家示范企业),加快培育和发展以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为特征,以循环型企业为点、循环型产业为线、循环型园区为面三位一体的工业循环经济体系,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决定开展2015年度宁波市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园区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城市和产业规划,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
2.园区有明确的工业循环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计划,工作职责明确,推进和保障措施有力;
3.园区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产业发展基础,以“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为重点的工业循环经济产业特色明显;园区年产值原则上要求在10亿元以上,且工业循环经济产业链企业的产值占30%以上;
4.园区具有较为完善的集中供热、中水回用、污水处理、固废处置等基础设施,园区内重点用能、用电、用水、排污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比例高于70%,近两年未发生重大环境违法、安全生产等事件;
5.园区内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指标逐年下降,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中水利用率、工业废水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等指标逐年提高。重点用能企业能耗水平处于行业先进水平。
(二)重点范围
1.以化工产品精细加工为重点的石化循环经济产业链;
2.以热、汽、水、气等资源能源梯级利用或集中利用为重点的循环产业链;
3.以工业固体废渣、建筑废渣、工业污泥综合利用为重点的建材循环产业链;
4.以废旧家电、电子信息产品回收利用为重点的电子电气循环产业链;
5.以废旧金属、废旧机电产品回收利用为重点的装备制造循环产业链;
6.以废旧塑料、废旧轮胎、废纸、废油、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为重点的资源综合利用循环产业链。
二、示范企业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企业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安全等法律法规。重视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措施有力;
2.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年产值原则上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生产规模(综合利用规模)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
3.企业生产工艺和设备先进,资源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高,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近两年(2013-2014)均完成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且未发生环境违法、安全生产等事件;
4.企业供热供汽、污水处理、固废处置等设施完善,符合相关规定。
(二)重点范围
1.上游原料(产品)及废弃物与下游原料(产品)的产业链开发;
2.余热、余压、余汽等资源能源梯级利用;
3.水污染防治与中水回用;
4.工业废渣、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大宗工业废物综合利用;
5.工业污泥、生活污泥等综合利用;
6.餐厨废弃物回收与综合利用;
7.废旧金属、废旧家电、废旧电子产品回收与综合利用;
8.废旧塑料、废旧轮胎回收与综合利用;
9.废纸、废弃包装物回收与综合利用;
10.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等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
三、评选程序
(一)申报
园区、企业对照评选条件,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局、管委会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
(二)初审
所在县(市)区经信局(经发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市经信委。
(三)评审
市经信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并经过现场核查后,提出初选名单。
(四)公布
经公示后正式公布,并予以表彰奖励。
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将实行动态管理。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对照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评选条件和重点,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积极组织园区、企业进行申报。已被评定为省、市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企业)的,不用重复申报。
(二)园区、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3份(含电子稿),于2015年4月30日前报市经信委。联系人:蒋为诚,联系电话:89186439。
附件:1.宁波市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申报材料(编写指南).docx
2.宁波市工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申报材料(编写指南).docx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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