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为聚集创新要素、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甬科高〔2011〕8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5年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应属于我市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四大传统优势产业,或者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申报企业2014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达到如下要求:
企业规模(万元)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研究开发费用金额(万元) 备注
500≤销售收入<2000 5% 销售收入×5%
2000≤销售收入<15000 相对比例3% (销售收入-2000)×3%+100 100万元为累进基数
销售收入≥15000 相对比例2% (销售收入-15000)×2%+490 490万元为累进基数
3、近3年内(2012—2014年度)在其主要产品技术领域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4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4、大专以上学历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5人,或者占上年度月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
5、中心单独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单价万元以上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100万元(农业类和服务类企业不低于50万元);
6、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经县(市)区培育已满1年(2014年底之前批建)、且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二、申报基本程序
1、企业登录宁波市科技信息网(www.nbsti.gov.cn),点击“科技项目申报管理系统”,由“TJ-B02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栏目在线填写申报表,并将可行性报告电子文档上传至系统。
2、县(市)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在线初审,会同当地经信局、发改局和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研究,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并在线反馈。
3、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根据县(市)区科技局在线反馈情况,给予受理编号。
4、企业通过在线申报系统打印纸质材料,按照可行性报告目录要求整理附件材料,装订成册后提交当地科技局。
三、其它说明
1、相关自主知识产权应由申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原始申请、并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授权;如权利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其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也应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2、中心名称应规范使用,统一采用“宁波+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究开发方向+工程(技术)中心”。
3、纸质申报材料应采用A4纸张、尽量正反面打印或复印,内附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封面采用纯色厚纸、勿喷(涂)塑,统一印制《2015年度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装订成册厚度超过1厘米的需在书脊注明企业名称。
4、按照布局合理、有序推进的建设原则,结合2015年度科技进步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各县(市)区推荐名额:余姚市、慈溪市、北仑区、鄞州区等,每地均不超过20家;江北区、镇海区、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等,每地均不超过12家;海曙区、江东区、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杭州湾、保税区、东钱湖、大榭岛等,每地均不超过8家。
5、县(市)区科技局收集汇总企业纸质申报材料(1份)后,应签署推荐意见和日期,详实填写《推荐汇总表》(附件2),于8月15日前一并送至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企业自行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联系人:
北仑区科技局科技计划科 杨娜 江寅 86781158 86784450
请申请单位于6月30日之前将《2015年度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推荐汇总表》(附件) 交至科技计划科进行初审。
附件:2015年度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推荐汇总表
宁波市北仑区科学技术局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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