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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光燃气收取用气押金依法合规?!(二)
信息来源:8718分理中心 作者:陈颖 发布于 2015/8/8 1:33:00 点击量: 6425



  在6月18日召开的企业共性难题商办会上,“用气押金”问题上会商办。宁波市委市政府督查专员听取情况说明后,对于宁波市城管局答复提及收取气款保证金属于供气单位与用气单位之间的合同约定、因个别工业企业用户倒闭造成气款无法收回而全面实施气款保证金等说明,认为确有不合理之处。商办会要求8718平台研究相关规定后,本着帮企减负原则,向宁波市城管局提出建议及依据,要求予以反馈。


  8718平台分理中心在研究《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等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意见,认为兴光燃气集团公司不应收取工业企业用气押金。理由有四:


  一是《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宁波市城管局的答复,所谓的“气款保证金”并未列入宁波市物价部门明确的收费项目。


  二是《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支付燃气费用。逾期未支付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用户在接到经营者催告单三十日后仍不支付燃气费用和违约金的,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气”。由此可见,《条例》对违约用户的处置已有明确规定,而因企业倒闭造成气款无法收回的“小概率”事件推导出全面收取押金的所谓决定,实乃“任性”使然。


  三是“合同约定”应属当事双方基于平等地位的真实意愿的表达,但燃气供气在一定区域内属于垄断地位,不与其签定所谓的“合同”就不供气,实属霸王条款。“周结”、“月结”的所谓自主选择,只是粉饰,改变不了霸王本质。


  四是收费名称不规范,宁波市城管局称为“气款保证金”,与企业的合同中称为“预付款项”,银行回单用途称为“燃气押金”。同一种收费,竟会冒出这么多名称,收费名称表面的不规范,必有其内在的不合理。


  7月3日,8718平台发出追办件,请宁波市城管局能为企减负,协调兴光燃气:


  1、取消向工业企业收取气款保证金,或修订法律、法规明确执行依据;


  2、建议参照相关电力、通信行业,采用先买气再用气的结算模式,企业可根据资金流量自行充值,实时监控用气量、气费余额,余量不足时提醒及时充值,既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又避免因欠费造成燃气公司损失。


  8718平台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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