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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引进共建研究院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科合(2014)47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科技局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5/8/16 20:04:00 点击量: 3081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二岛”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高校: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共建研究院所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7号),为加强引进共建研究院所专项资金的使用、申报、评估等管理工作,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引进共建研究院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4年7月4日

 

 

宁波市引进共建研究院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共建研究院所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7号),为加强引进共建研究院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申报、评估等管理工作,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办公用房建设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研活动的各种建筑设施,包括科研楼、实验楼、实验室、实验性工厂(车间)、科研管理办公建筑等套内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不含土地费用和食堂、职工宿舍等配套性建筑费用。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设备购置经费,是指纳入单位资产管理并直接服务于各类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含配套附件及软件)费用,不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各种动力设备、机械设备、辅助设备、运输工具和专用于生产的仪器设备。单件设备原值下限1万元。 

 

  第三条 引进共建研究院所在建设周期内直接用于科研、办公用房的建设经费以及开展研发创新所需的科研设备购置经费,经专家论证后, 由市本级财政分别按照20%和30%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对奉化、宁海、象山三个县(市)的补助比例为30%和40%。 

 

  建设周期内,采取租赁科研、办公用房的,其直接用于科研、办公用房的租赁经费,根据实际需求和专家论证情况, 由市本级财政按20%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奉化、宁海、象山三个县(市)的补助比例为30%。 

 

  建设周期内,采取先租赁后建设科研、办公用房的,先期租赁补助经费视同建设补助经费,相应核减。 

 

  第四条 市政府主导引进共建的,对支撑和引领全市科技进步、高等教育发展、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研究院所,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对已受资助的引进共建研究院所,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时,其用于科研设备购置部分经费,视同补助,相应核减。 

 

  第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开展各县(市)区、园区主导引进的研究院所专项资金申报、核审、评估等管理工作。 

 

  鼓励、支持引进共建研究院所与在甬高校等联合组建协同创新中心,由市教育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照《宁波市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评审、认定工作,对认定为市级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院所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经费补助。 

 

  企业研究院所按照《宁波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13〕100号】执行。 

 

  第六条 各县(市)区、园区主导引进共建的研究院所向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法人申报制,申报单位需填报《宁波市引进共建研究院所专项资金申报书》,具体包括: 

 

  1、宁波市引进共建研究院所专项资金申报表; 

 

  2、引进共建合作协议(复印件); 

 

  3、工商注册证明(复印件); 

 

  4、建设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包括引进技术、人员、团队、设备设施等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5、科研、办公用房的建设面积、建设经费和科研设备购置经费详细清单及预算; 

 

  6、资金来源构成; 

 

  7、预期科研成果和经济效益; 

 

  8、其他。 

 

  第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实地论证,重点审核直接用于科研、办公用房的建设经费以及开展研发创新所需的科研设备购置经费,确定专项资金补助总额。 

 

  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建设周期分年度实施,每年组织申报一次。 

 

  第十条 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依据共建协议、年度建设进度和县(市)区、园区支持资金到位等情况确定。对未按协议规定完成建设进度或县(市)区、园区支持资金不到位的,暂停拨付后续补助资金,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建设任务的,追回结余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引进共建研究院所建设期满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拒原因,确需调整建设期限、建设方案和建设经费的,须报经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对违反 

 

  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行为,一经查实,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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