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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经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鄞州区经信局 发布于 2015/9/28 9:57:00 点击量: 3179

 

各镇乡(街道、园区):

 

    现将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宁波市鄞州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宁波市鄞州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5年8月31日   

 

 

    附件

 

宁波市鄞州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2015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甬鄞党发〔2015〕14号)、《2015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鄞政发〔2015〕8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技术改造资金有效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由区财政安排,用于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示范企业奖励和智能装备(关键技术)产品制造奖励。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

 

    1、自主创新原则。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加快新产品、新技术等创新成果的应用和产业化,加快以工业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能力建设步伐。

 

    2、优化升级原则。围绕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目标,不断提升产业层次,促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大力支持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能力强、资源能源消耗少、附加值高、区域贡献大的优质项目。

 

    3、分级扶持原则。按照我区产业发展实际,将区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划分为重点鼓励类和一般鼓励类,分级扶持,带动一批技改项目的实施。

 

    4、示范带动原则。通过示范企业的评选,强化示范企业带动作用,进一步推动“机器换人”工作。

 

    5、技术提升原则。通过智能装备(关键技术)产品的评选,支持我区装备制造业提升技术水平。

 

    6、规范管理原则。完善申报推荐、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绩效评价等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项目审计。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鄞州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两年内无重大的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未发生过重大群体事件,无因企业自身原因存在两年以上闲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  企业所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我区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且通过核准或备案。近三年新办企业不列入“机器换人”技改项目申报范围。

 

    第五条  “机器换人”示范企业近三年(2012年-2014年)设备投入应在1000万元以上、符合“四减两提高”(减员增效、减能增效、减污增效、减耗增效,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优质品率)要求。

 

    第六条  智能装备(关键技术)产品应是企业2013年以来首次自主研发制造并经用户单位使用。

 

    第三章  补助或奖励标准

 

    第四条  对单体在5万元以上(不含税)的设备(技术)且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重点鼓励类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第五条  对单体在5万元以上(不含税)的设备(技术)且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一般鼓励类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第六条  对符合要求的“机器换人”示范企业(服务中心),给予3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单体设备在100万元以上的“机器换人”技改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第八条  对企业成功研发智能装备(关键技术)并投产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为1年,计算时间以开具发票时间为准。一家企业一个年度内只能申报一次竣工项目。

 

    第十条   对技改项目中设备的有关规定

 

    1、项目竣工后,企业实际购置的设备、技术应与申报时的项目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一致,且主要生产设备应符合项目批准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要求。项目内容有较大调整的,企业需提前向区经信局上报调整报告,区经信局视调整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项目补助。

 

    2、项目竣工后设备须已安装并可投入使用。

 

    3、按实收实付制要求,以发票并结合付款凭证、信用证或汇票作为支付金额的依据,以此来认定设备技术的投资额。

设备若采用融资性租赁,以实际支付购买设备的金额作为支付的依据;或设备采用经营性租赁,以实际支付租赁费的金额作为支付的依据。

 

    以设备、技术购买合同为依据,支付设备、技术金额80%以上,并取得发票的,按合同上的设备、技术金额全额计算;不足80%的,可按发票的实际支付金额来计算设备、技术投资额(无购置合同的,按发票的实际支付金额计算),并按规定列入固定(无形)资产管理。

 

    4、自制设备及模具等如要计入设备投资额则必须要转入固定资产账目。自制设备以购入的材料、配件金额作为核定依据(不包含人工费用),并提供自制设备构成说明。模具数额不得超过实际生产设备投资总认定额的30%(以模具作为主要生产设备的企业,比例放宽到50%)。

 

    5、对于车辆、电梯、空调、电脑等辅助设备,若非直接用于生产性的,则不予补助。若混用的,则按所占面积比例分摊享受。

 

    6、二手设备不予补助。

 

    7、因特殊生产(例如无菌、无尘等生产工艺)要求而进行的装修部分视同设备投入。

上述有关的各项文件资料和信息,可以从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www.yzjx.gov.cn)网上查询。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乡(街道、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乡(街道、园区)审核同意后,上报区经信局。

 

    技改项目(包括“机器换人”技改项目):区经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重点支持项目。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重点支持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核查。

 

    “机器换人”示范企业:区经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

 

    智能装备(关键技术)产品:区经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

 

    第五章  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十二条  对竣工验收核查通过的项目、评选认定的示范企业、智能装备(关键技术)产品,确定补助金额,报区政府批准,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下拨所在镇乡(街道、园区),再由所在镇乡(街道、园区)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十三条  加强项目计划管理,若申报投资额与考核结果相差20%以上,则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区经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考核。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事件、因企业自身原因存在两年以上闲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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