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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智慧办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于 2015/9/29 10:53:00 点击量: 2322

各区级机关、镇(乡、街道)工办(工贸科)园区(中心):


    现将区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财政局联合制订的《鄞州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5年9月24日



鄞州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2015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5]14号)文件精神,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信息和知识资源,加快智慧技术的应用,加快智慧城市建设,提升社会综合水平,设立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智慧城市建设重点试点示范项目、政府投资类智慧城市建设项目、非政府投资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信息资源共享、标准拟订、合作交流、参展培训、智慧城市应用试点、智慧城市应用体系示范和创新项目。


  第三条 扶持原则


  ㈠突出重点。重点支持资源整合共享、公共服务、产业带动力强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


  ㈡带动产业。把培育智慧产业作为立足点,大力推动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各类新兴智慧型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制造和广泛应用,着力促进信息经济发展。


  ㈢统筹整合。上下联动,政策配合,形成合力,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㈣注重绩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充分发挥专项资金鼓励、支持智慧城市建设的导向作用,以绩效目标作为资金使用和项目确定的依据,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资金申报对象


  第四条 政府投资类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申报对象:


  区级机关各单位及镇乡(街道);


  第五条 非政府投资类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申报对象:


  ㈠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


  ㈡具备承担项目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

  ㈢具备较好的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三章、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 政府投资类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核付:


  对经评审、验收的政府投资类智慧城市建设项目,采用全额投资或部分补助的形式,具体操作办法参照《鄞州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条 非政府投资类项目完成后,经评审验收,给予以下资金补助:


  ㈠智慧城市建设重点试点示范项目补助:探索智慧城市公共服务市场化运作,对经规划或认定的实际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备全区推广应用价值的智慧平台和智慧惠民建设项目,优先列入智慧城市建设重点试点项目,经认定后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


  ㈡智慧城市应用试点、应用体系示范和创新项目补助:对经评审验收的智慧城市应用试点单位、智慧城市应用体系示范和创新项目,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㈢企业及其他机构投资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补助:对经评审验收的实际投资200万元以上企业及其他机构投资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按不超过总投入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㈣其它智慧城市建设补助:推进智慧城市各类信息资源共享、标准拟订、合作交流及参展培训,对经认定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按不超过总投入额的30%给予一定补助,每项补助不超过30万元。

  ㈤市级及市级以上各类申报项目,须在区智慧办备案立项后按区级标准给予适当补助,不再予以配套补助。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八条 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申请,需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


  ㈠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鄞州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补助申报表;


  2、项目总结报告;


  3、项目投资核算表;


  4、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5、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㈡申报资料纸质打印,装订后一式二份,其中申报表、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投资核算表须同时提交电子稿。


  第九条 项目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申报的原则,通过申请单位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工业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申报。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区智慧办。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工业园区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属地内申请单位所申报的项目进行仔细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后,加盖管理部门用章。


第五章、项目受理及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受理时间


  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补助申请一般每年分二批,分别为每年8月份和11月份受理,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项目审查


  ㈠项目初审。由区智慧办责任科室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是:形式审查、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申请单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要求。


  ㈡项目评估。区智慧办责任科室根据项目要求组织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对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㈢经费安排与审定。经项目初审和评估后,由区智慧办根据经费申请、财政预算及进展情况提出经费安排计划。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㈠经费安排方案由区智慧办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要求公示。


  ㈡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智慧办署名提出,区智慧办在异议提出后的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查并出具结论报告。


  ㈢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智慧办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发补助经费。

第六章、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补助单位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享受财政补


  助政策的资格:㈠有偷税、骗税等行为已经处理的;㈡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㈢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第十五条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资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第  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项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智慧办和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2015年区智慧城市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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