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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信息来源:宁海县科技局 发布于 2016/3/16 9:43:00 点击量: 27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我县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加速“科教兴县”步伐,促进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县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县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县科技局主管本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科技奖的申请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县科学技术奖分设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科技创新奖和科技进步奖三个奖项,每2年评审1次,由县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奖励金额10万元。科技创新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人,每人奖励2万元。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次一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3万元;二等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2万元;三等奖不超过15项,每项奖励1万元。

 

    第三章 推荐条件

 

    第六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宁海县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在技术发明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已经授权),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或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的。

 

    第七条 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推荐为宁海县科技创新奖候选人:

 

    (一)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第一、第二、第三完成人)

 

    (二)县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宁波市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第一、二完成人);

 

    (三)多次获得上述(一)、(二)款所述科技奖的非主要完成人,累计获奖次数3次以上的(含3次);

 

    (四)在技术发明方面,近2年来获得1项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含3项)实用新型专利,实施产业化后产生了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开发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有较大突破,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并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实施者。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县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候选人: 

 

    (一)被推荐人作为科技项目主要完成者(第一、二完成人),多次完成县级以上重大或重点项目,并获得县级以上科技奖励(指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奖、市科技进步奖和县科技进步奖一等奖)2次以上(含2次),实施产业化后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被推荐人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和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近3年内获得产业化价值较高的国内外发明专利2项以上(含2项),投入生产后明显提升了产品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并对带动该行业或产业的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以被推荐人为主解决了重大科技项目的关键技术难题,引起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而且可直接为企业年增加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利润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多学科联合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县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奖励等级确定。其中,一等奖的人数可列10人,单位可列5个;二等奖的人数可列7人,单位可列3个;三等奖的人数可列5人,单位可列2个。

 

    第四章 奖励推荐 

 

    第十条 县科技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县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县科技局认定的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申报要求:    

 

    (一)推荐县科技创新特别奖和科技创新奖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被推荐人事迹介绍;

 

    2.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或验收证书及有关资料;

 

    3.获各级科技奖的奖励证书相关资料;

 

    4.专利等知识产权证书,国内外有关检索资料;

 

    5.当年及上年度经审计后的会计报表;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县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按规定填写《宁海县科技进步奖推荐书》。

 

    申报的科技成果,除已获发明专利的成果外,必须在上两个年度内通过县级(包括县级)以上鉴定(验收)。在申报时尚未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应延迟评奖。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奖项设置,分别设立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和县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对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的评审和对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科技创新奖候选人的评议工作;

 

    (二)向县科技局报告评审结果并提出县科学技术奖最终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为县科技奖励工作提供其他咨询意见。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日常工作,由县科技局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县级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和相关领域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四条 县科技进步奖、科技创新奖和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的评审,按照县科技局制定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体系,由评审委员会采取记名打分或评议的方式分别进行。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完成对县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科技创新奖推荐人选和县科技进步奖推荐项目评审后,向县科技局提交按得分高低排序的评审结果,县科技局根据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经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评审结果要在县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征求异议。县科技局负责对公告期间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六章 奖励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推荐的县科技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推荐的县科技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技奖的,由县科技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县科技局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科技奖的,由县科技局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个人,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贿赂;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9月30日发布的《宁海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宁政办发〔200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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