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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
发布于 2016/3/24 9:01:00 点击量: 4764

 

   根据意见内容,我市将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切实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切实降低水电气等要素价格、切实降低物流成本,积极引导企业提质增效,新政将有力推动企业发展。

  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建立行政审批中介网上超市,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精简审批环节,市级部门设定的证明、盖章等审批前置条件和材料一律取消。推进行业联合审批标准建设,强化联审机制。按照市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要求,做好上级放权事项的承接。加强行政审批集中管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审核转报及年检、备案和其他审批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比率达到95%,窗口办结率达到90%。提高审批服务效率,进一步压缩审批事项的承诺办理时限,增加窗口即办的审批事项比例。

  (二)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注册资本登记改革,除国务院公布的银行、证券等27项暂不执行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外,其他全部实行实缴改认缴登记。进一步放宽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企业“一照多址”、“集中办公”、住宅商用、“商务秘书企业托管”和“工位号注册”。全面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全面执行国务院取消的148项前置项目,保留34项前置事项的决定,建立全市前置改后置事项的共同监管机制。完善简易注销改革,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放宽小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实行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

  (三)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创新投标保证金收退模式,允许投标人依法使用工程投标保证金保险替代投标保证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项交易服务费按50%收取,并免收信息服务费和场地租赁费,开放招标文件免费在线浏览功能,降低企业获得有效信息的成本。

  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引进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同等政策,对处于培育阶段的科技型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予以优先认定。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企业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条件的工业设计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对规定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五)取消、免(停)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或停征征地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计量认证费、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等5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2项政府性基金按规定标准80%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住宿餐饮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按规定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落实按月兑现浙商回归项目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即征即退”政策。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暂不上调,仍按2015年标准征收。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暂缓收取建会筹备金。

  (六)实行部分企业稳增促调政策补助。按照相当于当年收取(除淘汰企业、央企、国有企业外)的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总额的60%,建立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用于企业转型升级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委政研室会同相关经济职能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另行制定。

  (七)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免征小微企业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费等4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方式,不得强制要求小微企业进行税务代理。

  (八)加大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力度。坚持“以兼并重组为主,破产清算为辅”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优惠政策,减轻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税费负担,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转让,免征或不征收营业税、契税,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房产过户,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支持行业优势企业和上市公司开展兼并重组,由市、县(市)区两级按照财政分担比例给予企业重组所涉资产增值额2%补助,最高300万元。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对近三年内任何一年度销售超过5000万元并列入帮扶对象的企业和参与上述企业实施并购重组的企业,通过司法拍卖(变卖)转让不动产的,市财

  政按照竞买标的的5%以内对受让方给予奖励,单户(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通过协议形式转让不动产,并符合土地转让条件的,按转让价的5%以内奖励给受让方,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九)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全面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并对外公开;凡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执法检查、行政罚款等各类项目的清单。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

  (十)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建立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委托职能的清单目录,切实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部门脱钩,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资源强制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为。

  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十一)下调医疗、生育保险费率。从2016年2月1日起,生育保险费率从原来的0.8%调整为0.5%,并适当提高部分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适时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管理范围。

  (十二)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按省政府和宁波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做好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实施工作。继续对“小升规”企业按规定实施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十三)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失业保险费率从3%下降至2%,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费率各降0.5个百分点。

  (十四)下调工伤保险费率。从2016年1月1日起,对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平均费率从1.15%降至0.83%。

  切实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十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根据上级政府和金融部门相关规定,严格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严禁各种不合理收费和各种贷款附加条件,进一步减少涉企收费项目,调低收费标准。深化小微企业贷款“续贷”模式的增量扩面,引导银行机构通过产品创新、流程精简、服务提效等方式减少收费环节。引导商业银行加强利率定价能力建设,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完善政府对银行机构考评机制,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和恶意抽压贷情况纳入考评内容,做到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考评分值权重与政府项目同等,同时对恶意抽压贷、不配合地方政府协调帮扶造成重大影响的银行,实行年度月考评一票否决,并通报恶意抽贷银行名单。

  (十六)拓宽融资渠道。落实推进上市和新三板扶持政策,市财政对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和50万元的扶持。鼓励扩大股权、债券等直接融资,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加快建立各类政府性产业基金,推动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引进和组建。发展普惠金融,争取各银行对我市扩大信贷投放和资金配置。落实定向货币政策,加大信贷资源向中小微企业倾斜。大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银税通与信用保单融资业务。扩大政府应急转贷基金规模,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落实《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余政办发〔2014〕76号),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融资服务。

  (十七)优化融资环境。切实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防控和打击,引导资金回流实体经济。推进产业与金融融合发展,加强政银企对接,完善困难企业金融帮扶机制,加快长期停产停业扭亏无望的困难企业退出市场,腾出资源、空间给优质企业。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公用信用信息平台与银行征信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机制,降低企业获取金融服务的门槛与成本。

  (十八)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实施分类管理和新的出口税收函调管理办法,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做好服务提醒工作,帮助出口企业加快退税申报进度,尽快完成应退税款及时足额到位。

  (十九)加快工程造价结算款支付进程。自2016年3月1日起,国有(政府)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实施工程价款按合同结算模式,及时支付无争议工程款项。创新审计手段,有效缩短审计时间,在送审资料完整的前提下,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工程审计工作。在现行单价合同模式下以汇总业主审核后的计量款作为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提高工程造价结算效率。

  切实降低水电气等要素价格

  (二十)落实电价气价水价调整政策。贯彻落实省级部门电价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4.47分。对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落实发电企业环保电价政策,对环保设施验收合格的热电机组执行每千瓦时上调2.7分(含税,下同),其中脱硫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5分,脱硝、除尘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分、0.2分。对部分淘汰落后产业实施差别电价,地方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用于推动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等工作。积极推荐35KV及以上工业企业(除造纸、印染、水泥、平板玻璃、黑色金属冶炼和有色金属冶炼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参与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从2015年11月20日起,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最高价格由4.37元/立方米下降到3.52元/立方米。对列入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企业继续执行每立方米0.2元的优惠差别水价政策,视情进一步扩大水价优惠幅度。

  (二十一)降低企业非生产使用要素资源成本。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推行公用事业部门打破行业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使企业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管道(线)预埋或改造费用有较大幅度下降。对单独装表计量的企业内部职工集体宿舍用电,集体宿舍和食堂用水、用气,企业可根据消耗量自行选择居民或非居民价格。对企业消费电水气热和通信网络等垄断、准垄断要素资源,不得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

  (二十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探索推行工业用地分年期出让、年租金制度、“先租后让”等灵活的土地出让方式,推动建立与企业生命周期相匹配的土地出让制度,争取列入宁波市试点,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弹性出让机制,提供新的供地方式。继续实施低效土地再开发政策,明确在2016年继续推进城镇低效土地再开发的,仍按基准地价政策予以供地,激励优惠政策再延期一年。适当下调合同履约保证金,简化保证金退还程序,降低企业成本。创新产业用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收取方式,研究以银行出具保函的形式来代替原有收取方式,对已缴纳地价10%的履约保证金,将工业用地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方式由原来的竣工后一次性退还,调整为按期开工退还50%、竣工后再退还50%。优化企业融资环境和不动产登记服务,开展国土资源行政服务“提速、提质、提效”活动,土地抵押登记等业务,能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压缩办理时间50%。

  切实降低物流成本

  (二十三)降低运输成本。从2016年1月1日起,取消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

  (二十四)清理规范物流收费。清理规范物流园区、口岸、港口码头、公铁水运等环节和领域及进出口环节、海关监管区服务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

  (二十五)优化通关环境。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全面推进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建设,提高通关效率。全面推进无纸化报检、“出口直放、进口直通”、通关单无纸化、电子协议扣款、入境集装箱货物提货单放行无纸化等措施,减少企业送单、换单、口岸查验等环节,缩短通关时间。

  (二十六)降低通关费用。严格执行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政策,开展产地证资源深度开发工程,加强区域优惠产地证政策宣传培训工作,提升余姚企业自贸区特别是中韩、中澳自贸区签证利用率,充分享受国外关税减免。

  积极引导企业提质增效

  (二十七)推动企业减员增效。全面推进“机器换人”技术改造,支持企业通过自动化(智能化)设备改造提升劳动生产率,实现减员增效。引导企业协同创新与协同制造,支持企业通过组建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现上下游企业间的协作配套,实现技术和资源共享。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和水平,提升技术成果转化效率。

  (二十八)推动企业降本增效。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广先进管理模式,促进降本增效。指导帮助企业规范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降低用工风险。推行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提升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十九)推进企业降耗增效。支持企业推广应用高效节能节水和环保安全的技术、工艺、装备,切实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安全保障水平。推动建设绿色工厂,实现厂房集约化、废物资源化和能源低碳化。加快企业和园区循环化改造,提高资源生产率。全面开展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评价,推进企业降耗增效绿色发展。

  保障措施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长任组长、相关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级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减轻企业负担和特困企业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全市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减轻负担工作。

  (三十一)明确责任分工。建立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清理涉企收费、土地资源利用、企业兼并重组、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等五个专项行动工作小组,抓好降成本减负担各项工作。

  (三十二)提高服务水平。坚持问题导向,健全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积极营造宽松的市场经营和投资环境,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利益,提高企业创新创业发展信心。

  (三十三)加强督促检查。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减轻负担稳增促调为重点,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对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加大对各种乱收费行为的查处曝光力度,坚决查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

  (三十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企业降本减负的舆论氛围。鼓励引导企业敢于创新、做强主业,形成有利于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良好局面。

  (三十五)实施范围和期限。本意见自2016年2月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日。国家、省、宁波市有新政策出台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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