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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促进企业降本减负十三条补充意见
发布于 2016/3/28 13:43:00 点击量: 2273

 

一、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动态调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和行业联合审批标准建设,强化联审机制。开通工业企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完善审批验收一体化创新机制,做优“审验一体化”的“双一”镇海模式。 

 

  二、优化融资环境。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区域内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与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款实现“两个高于”目标(增量高于上年同期、增速高于平均增速)。完善区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和恶意抽压贷情况纳入考评,并通报恶意抽压贷银行名单。推进内资企业借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试点工作。在宁波市国家大学科技园区开展普惠金融试点。

 

   三、加大企业直接融资扶持力度。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新增);对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新增)或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奖励从100万元提高到120万元;提高在境内外首发上市公司的奖励标准,境内上市成功的,从2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境外上市成功的,从200万元提高到250万元;对区内企业通过买壳或者并购方式实现境内外上市并把注册地迁入区内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四、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完善区、镇(街道)10亿元转贷资金规模(其中澥浦镇、九龙湖镇、招宝山街道、庄市街道转贷互助资金规模5000万元以上,骆驼街道、蛟川街道1亿元以上),优化转贷资金运行模式。设立总规模为5000万元的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池,加大信贷资源向中小微企业倾斜。继续实行金融风险困难企业帮扶政策,《镇海区企业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镇政办发[2014]60号文)相关金融风险困难企业帮扶政策延长到2016年底。

 

  五、加大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关政策措施,减轻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税费负担。对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情况特殊的,采取一企一策。

 

  六、全面推进“机器换人”技术改造。对列入年度区“机器换人”的重点技改项目,单个企业(集团)或单个项目的最高奖励金额由100万元提高到150万元。对其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下且设备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一般“机器换人”项目,按设备实际投入额给予5%的奖励(上述“机器换人”技改项目采购区内智能装备生产企业产品的,奖励标准按项目分类标准上浮1个百分点)。同时,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以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的重大“机器换人项目”(含扩建技改项目),经认定批准,给予企业负责人30—50万元的奖励(按投资额1‰)。

 

  七、推进企业“两化”深度融合。对实施PLM(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ERP(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等信息化项目,且投入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资额一次性给予30%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八、鼓励企业绿色发展。支持企业推广应用高效节能节水和环保安全的技术、工艺、装备,单个节能项目奖励标准由300元/吨标煤提高到500元/吨标煤,同一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对2016年、2017年实施的项目,经验收通过并投产后,按项目年实际发电量,在国家、省、市补贴基础上,对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性给予每千瓦时0.20元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新列入市级及以上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基地(企业)和绿色企业,给予市级5万元、省级及以上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九、鼓励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引进研发设计、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人力资源服务和品牌建设等生产性服务业,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其他城市经济集聚新城商务楼宇。新城楼宇招商政策另行制定。

 

  十、鼓励两个联盟融合发展。装备制造业联盟企业向区文化创意产业联盟文创企业采购工业产品设计开发、产品结构优化,经认定,按实际采购金额的30%给予采购方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十一、帮助企业降低出口风险。对上年度出口额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照实际支付的保险费,在原有奖励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的奖励。

 

  十二、取消征收工程建设项目保廉保证金。

 

  十三、实施期限。本政策意见自2016年2月2日起在全区统一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日(条款中另有表述除外)。国家、省、市有新政策出台按国家、省、市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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