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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甬鄞党发(2016)6号号
发布于 2016/3/29 16:25:00 点击量: 7513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有效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努力打造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现就2016年全区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1.引进重大龙头项目。鼓励引进产业带动强、投资额度大的世界500强、行业龙头、国企央企、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房地产除外)等项目,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7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和投资1亿元以上且填补我区空白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2.提高外资利用质量。对新引进的外资项目(包括增资扩股、境外融资等项目),视投资方主体、外资规模以及产业分类等情况,给予每100万美元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150万元。对新批或增资的商务楼宇、商业地产、旅游地产,视投资规模和资金到位情况,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加大内资引进力度。积极引导浙商、甬商、鄞商回乡投资。对注册资金和实到资金达到要求的新引进先进制造业及现代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除外),给予投资主体最高30万元的奖励;属浙商回归项目的,奖励额度最高上浮10%。

4.大力开展社会招商。对委托招商的机构、个人、项目和活动,视招商成果、实绩产出等给予最高5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个人或机构成功引荐重大项目、贡献特别突出的,区政府予以统一表彰奖励。

二、壮大实力骨干企业

5.鼓励发展龙头型企业。对规模、产出、投入等达到要求的龙头骨干企业和省“三名”工程企业,择优实施“一企一策”。评选“大力神鼎”、“大力鼎”奖,分别给予80-200万元、50-60万元的奖励。根据企业综合表现评选工业进步奖、科技创新进步奖、服务业进步奖、外贸进步奖、新兴产业进步奖若干名,每家给予20万元的奖励。

6.引导发展总部型企业。对引进的总部企业和总部功能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区优势总部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认定的区优势总部企业,验收通过后每家奖励10万元。鼓励商务楼宇提高产出,达到标准的给予楼宇业主一定奖励。

7.大力发展上市型企业。企业境内上市申报受理奖励600万元,首发上市后再奖励600万元;境外首发上市且募资2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已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区,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区内自然人或法人绝对控股区外上市公司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给予实施股改的企业10万元的奖励;新三板申报受理的奖励50万元,挂牌成功后再奖励5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注册地迁入本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5-20万元的奖励。鼓励区内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开展并购重组,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奖励。

8.培育发展成长型企业。对成长性好、带动性强、产出率高的新引进二三产项目、成长领军型企业和特别优秀中小微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后给予重点支持。设立企业上台阶奖,对工业销售首次达到2000万元、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鼓励企业导入先进管理模式,创新经营模式,对效果显著的每家给予最高15万元的补助。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限上标准的服务业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对新纳入统计范围的规上文化创意企业给予5-10万元的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信息服务企业分别给予每家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差额补助;营业收入首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贸企业,分行业给予每家企业5-20万元的奖励继续实施外贸实力效益工程骨干企业培育,鼓励外贸平台型企业发展,根据出口业绩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奖励。

9.扶持发展科技型企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区科技创新型重点企业培育“311工程”进行滚动扶持。对列入国家、省、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差奖励。

三、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10.鼓励企业加大投入。对区技术改造指导目录中的企业技术改造投入项目,按重点鼓励类和一般鼓励类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和20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研发智能装备(关键技术)并投产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机器换人”示范企业(服务中心),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软性投入50万元以上“两化融合”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服务业投资类项目、非投资类平台项目,视项目投资情况择优分别给予最高4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

11.引导企业拓展市场。对企业境外投资或业务开发的,给予最高60万元的奖励。对开展离岸或在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按出口额或业务规模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搭建中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统保平台。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对抱团参展应诉、拓展国际市场的商会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组织参加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展会、节庆、培训、招聘、推介等境内外活动的,给予一定补助。促进军民融合,对获得军品装备相关资质、认证、列入军队支持系统名单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支持开展国家军民融合产业基地特色平台建设,每个平台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12.支持企业节能减排。实施高污染高耗能行业节能改造、注塑机伺服改造、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等,开展“低小散”行业整治,对符合条件的工业节能项目、循环经济项目等,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光伏发电样板示范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13.加大企业研发投入。扩大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对符合条件的企业R&D经费支出,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研发成果产业化效果显著的,给予特别奖励。设立区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专项,对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核心问题、技术上有跨越性突破的项目,给予最高150万元的资助;对未获得经费资助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的资助。

14.支持设立研发机构。对建立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300万元、80万元、20万元的补差资助。对建立省、市级企业研究院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的资助。企业近两年收购或设立国外研发机构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15.积极开展科技合作。支持政产学研战略合作联盟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对政产学研优秀合作单位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促进国内外高新技术产业成果转化,分别按国际、国内成果项目最高100万元、50万元进行补助。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等联合开展技术攻关,达成合作协议并拥有成果所有权的,分别按国际、国内合作项目最高80万元、40万元进行补助。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分级奖励。评选区科技进步奖、科技创新贡献奖、科技创新特别奖。

16.加强孵化机构建设。对区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和加速器的设施、仪器、设备等投入经费,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对绩效突出的孵化器和加速器,给予一定奖励。给予在孵企业房租、研发费用补助、启动资金及业绩奖励。给予孵化毕业企业、加速企业落户补助。给予区级以上科技孵化器配套中介服务机构房租补助。探索“孵化+投资”建设模式,对众创空间等经认定的模式创新型创业载体,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给予科技信息孵化园管理运营经费补助。

17.扶持发展科技服务。鼓励引进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资质、服务能力强的科技服务机构总部,并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鼓励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科技服务机构在我区设立科技服务平台,鼓励高校院所技术转移中心在我区设立技术转移平台,鼓励建立市级以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最高50万元补差资助。对于优秀的第三方技术中介机构,根据其协助签订科技合作合同的总金额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实施政府购买科技服务模式,逐步推广“创新券”使用。

五、引导企业创牌创优

18.支持争创知名品牌。对符合条件的新获国家出口免验、中国驰名商标(行政途径)、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出口名牌)、市名牌产品(知名商标、出口名牌),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开展品牌宣传和维权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新办(新评)国内外著名品牌店、中华老字号、国家金鼎百货店、国家特级酒家、浙江老字号、国家一级酒店、市服务名牌、达标百货店(大型超市)等,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省、市、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评选区出口质量奖。

19.鼓励实施标准制订。对企业或行业协会主持制订并确定为国家、行业、省标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参与制订国家、行业标准的奖励1万元;整体产品分部分制订标准的,按比例奖励。

20.积极推动专利发明。对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国内发明专利,分别给予每件1.5万元、1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国家、省、市专利荣誉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差补助。鼓励企业开展专利、技术秘密维权,对其维权费用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对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择优给予专项资助。对专利数量和质量达到要求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资助。

21.扶持开展工业设计。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工业设计机构,按实际设备投入额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创建国家、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创建成功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差奖励。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红点、IF、IDEA、市和丰奖等奖项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六、加快培育新兴产业

22.设立产业扶持基金。设立产业基金,重点支持新材料、新能源、信息经济、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移动互联、金融服务、科技孵化等新兴产业。

23.推进金融产业发展。对新注册的市级以上金融(类金融)机构、新型融资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开办奖励;对新设为资本市场服务的证券等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金融机构实施考核激励。对证券公司限售股、区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限售股交易给予一定奖励。对创新运用直接融资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票据、信托)的区内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新型融资机构、担保公司等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资金给予风险补偿。扶持发展科技金融,对科技银行、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和评估机构等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的机构,给予贴息补助、风险补偿、保费和评估费补助。鼓励金融机构和相关产业企业向鄞州四明金融小镇集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奖励。

24.促进信息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智慧城市建设重点试点项目及市场化运营建设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对新列入的智慧城市应用试点、智慧城市创新项目、智慧城市建设标准制定和交流合作项目,给予5-20万元的奖励。鼓励云计算、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新技术应用;设立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培训计划;对新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市级软件骨干企业,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信息经济集聚区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设立重大信息技术项目库,对符合条件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推广示范、重大软课题、信息技术实训等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办软件信息(动漫游戏)企业给予连续3年的房租补助,特别优秀的再延长给予1-3年房租减半补助。

25.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省、市、区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入驻示范基地的优秀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入驻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办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服务企业),给予连续3年、每年最高50万元的租金补助。对业务收入或交易额达到一定规模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服务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电子商务示范平台”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差奖励。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支持电子商务在传统工贸企业和农村社区的应用和推广。加快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建设。

26.培育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影视传媒、演艺娱乐、会展工艺、图书影像、印刷出版、动漫游戏、健身休闲、竞技竞赛等产业。对经认定的新业态文化产业和鄞州地域特色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优秀的原创动漫游戏、影视、舞台艺术作品、微电影、网剧等在重要媒体(舞台、平台)播出(演出、上线)或获得市级以上奖项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非政府奖项的减半或酌情奖励,同一作品累计不超过80万元。对获得文化产业重要荣誉的予以补助奖励。鼓励引导民间资本投入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平台)建设,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补差奖励。设立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体育竞赛、场馆经营、产业服务、品牌培育等项目(平台),给予最高80万元的补助;对文化场馆(所)建设升级改造、工艺技艺提升的予以补助。

27.扶持专业服务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鉴定、鉴证、代理、评估、经纪、会计、审计、律师、咨询等优秀中介机构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七、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28.促进商贸产业特色发展。扶持发展新型商贸业态、社区商业中心和各级商业特色街,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补助。对新创建的各级商业特色街(先进商业特色街),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鼓励发展月光经济,对符合条件并验收通过的特色街区,给予10-30万元的补助。鼓励发展菜篮子便民店(点)、农超对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家政服务、菜篮子智能化工程等民生商贸。对被评为或登记为全国双百市场工程定点企业、省放心农贸市场、市级以上星级文明市场、网上市场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29.促进物流产业集聚发展。支持物流中心(基地、平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30-50万元的奖励。对提供保税仓的平台企业,按出租面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物流企业为区内制造、商贸业提供物流供应链服务的,按物流外包服务营业额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的国家5A、4A、3A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差奖励。对物流企业采用先进物流设备或物流信息化系统,投入在40万元以上的给予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鼓励发展航运物流,对海铁联运、海陆联运、江海联运等港航物流企业(平台)给予重点扶持。引导物流企业向农村延伸。

30.促进旅游产业品质发展。对编制综合性旅游规划的,经认定后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投入1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加大乡村旅游扶持力度,对民宿经济、古道休闲等旅游新模式、新业态给予补助。本地旅游企业、旅游景点在外宣传促销鄞州旅游景点、推介旅游形象、开展网络营销的,给予最高15万元的补助。对旅行社组织游客来鄞旅游的,根据游客人数、游览景点、旅游住宿等,给予一定奖励。对经认定的会展、节庆和会议等,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全国百强旅行社、境外品牌旅行社来我区新设旅行社和旅游规划公司总部,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对旅游景区、酒店饭店等创牌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31.促进建筑产业规模发展。对新引进的一、二级建筑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特级建筑企业“一事一议”。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一级升至特级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总承包、专业承包、园林绿化、勘察、设计、监理、建筑咨询服务等企业资质提升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等国家、省、市奖项的,给予总承包单位5-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省级及以上工法的建筑企业和新认定的市级以上建筑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称号的物业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升为一、二级的,分别奖励15万元、8万元。鼓励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对物业服务企业购置抗洪抢险应急物资的、最低收入困难家庭物业服务,给予一定补助。

八、加大人才引育力度

32.加快引进高端人才。对符合条件的海内外高端人才来鄞创业创新给予最高600万元的资助。对列入计划的创业企业5年内给予总计2年、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贷款贴息。对机构或个人推荐人才项目来鄞落户并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项目入选区“创业鄞州·精英引领计划”及市“3315个人计划”的,给予推荐机构或人才使者2-6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引进人才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市“3315计划”、区“创业鄞州·精英引领计划”或与其合作创业的,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参加由组织人社部门组织(推荐、备案)的境外招聘(培训),给予一定资助。加快引进和培育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及紧缺急需人才。

33.加强人才载体建设。对建立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补差资助。对建立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每年25万元的科研和培养经费资助。支持企业建立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科技创新团队、教授(专家)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大学生实训基地、毕业生见习基地等各类载体,并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积极发挥大学生创业园、留创园以及创业服务机构等引才聚才育才作用,突出企业引才用才主体功能,打破学历、职务等限制,按人才工作实绩和成果,实施企业实用人才评价办法,推进企业人才自主评价工作。

34.优化人才创业环境。对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按“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原则解决,子女入学享受本区户籍居民同等待遇,由教育部门协调解决。深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建设,对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积极推进鄞州驻甬高校人才科技产业合作活动。对入选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2-20万元的启动资金资助。

九、附则

1.本政策兑现由区、镇乡(街道、园区)两级财政按现行体制结算。

2.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报表合并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新办企业与原区内企业业务相似或关联度高的,视作同一主体。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退二进三”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区内国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3.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弄虚作假企业3年内不能享受政策。

4.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

5.本政策意见为年度经济政策,实施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6月底前注册经营的企业,按当年度结算兑现;7月1日以后注册经营的可以从次年起兑现。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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