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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宁波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
仑政(2015)38号
信息来源:北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于 2016/3/31 15:40:00 点击量: 33025

 

    七、附则


   1.企业当年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额度,根据不同类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年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相应比例。


   2.列入“体检”三年综合评价D类的企业、亩均税收低于10万元的企业,原则上取消本政策享受资格。企业当年存在重大偷、骗税、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存在安全生产、环保、质量等方面重大问题,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未完成节能减排等刚性目标任务的,取消本政策享受资格。


   3.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科技类的初创型工业企业,根据区科技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区财政局联合认定,在其注册后3年内,对其享受各类产业政策补助,可以不受亩均税收和地方财政贡献限制。政策中12(专利申请)、16、18、23(农业)、24(平台)、25(农业社科)、26、28、29(月光经济)、31、32、33、37、38、41条款,可以不受亩均税收和地方财政贡献限制。


   4.已有约定的企业、“631”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本政策其它条款。


   5.本政策中工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的补助资金,要求投入到企业研发费用中,同时企业给予相应配套。


   6.除另有规定外,新办企业享受年份按会计年度结算。项目跨年度建设的,在项目竣工后一次性兑现扶持资金。投资额、产值等数据以统计报表为准,各项奖项和资格认证以有效批文为准。


   7.享受本政策的服务业企业,必须在我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并承诺经营5年以上(兑现时签订承诺书);其中,新增船舶运力必须在我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并承诺经营10年以上,否则补助资金予以全额追还。


   8.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中多项条款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若政策兑现超过年初预算的,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项目获国家、省、市扶持,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扶持视同配套。


   9.本政策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政策制订,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后实施。上级下达的专项政策扶持资金,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结合区域实际制订实施办法。


   10.本政策兑现由相关职能部门初审,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会审后,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11.本政策执行期内遇到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本区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12.本政策自2015年9月17日起施行,2015年1月1日起符合政策相关条件的企业(个人),按照本政策享受相关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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