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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海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科(2016)9号
发布于 2016/4/5 15:31:00 点击量: 3869

 

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规范镇海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区科技局会同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对《镇海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区科技局  区经信局 区财政局

                                                            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镇海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提高企业产品的研究、设计和开发水平,推动我区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组建工程技术中心。组建中心旨在强化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中间环节,形成和逐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加速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基本技术支撑和优化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中心名称应规范使用,统一采用“依托企业简称+核心研究开发方向+工程技术中心”

第四条  申请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主体必须是在镇海区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企业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我市重点培育的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四大新兴产业和四大传统优势产业的企业;或者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在全区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技术和竞争优势的企业。

(二)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其中,电子信息、生物医疗、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企业和农业企业不得低于100万元。

    (三)企业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投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在3%以上,或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00万元。其中,电子信息、生物医疗、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企业和农业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在5%以上,或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

    申报企业须按要求填报企业科技统计报表(B107-1表、B107-2表等),研发经费以科技年报数据或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为准,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应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执行。

    (四)研究开发水平在全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近年在其主要产品技术领域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4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产权应由申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原始申请并获得,不包括从其它单位(个人)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权利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应办理转让备案手续。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全区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不少于5人,或者占企业上年度职工总数的比例在8%以上。

    (六)企业管理层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工作,能为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提供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配备有先进的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和相应场地

    (七)中心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计划,组织体系健全,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研究开发投入核算体系、研究开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等制度,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第五条  镇海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每年认定一次,采取企业申请、镇(街道、园区)初审、区科技局会同区相关部门认定、公示、发文公布的办法。

  第六条  镇海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申请认定程序:

  1.企业填写《镇海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申报表》(附件1),按照《镇海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附件2)制成申报材料,经镇(街道、园区)初审后提交区科技局(纸质与电子文档各一份)。

  2.区科技局牵头组织有关专家采取资料审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参照专家评审情况,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和财政科技经费,择优确定认定名单。

  3.确定的镇海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名单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予以发文公布。

  第七条  经确认的中心给予一定经费资助,主要用于项目研发、专用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培养等企业研发能力建设。

    第八条 对认定为区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实行复核评估,评估三年一次,内容参照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每次评估优秀企业最多不超过10家,评估优秀的企业给予进一步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估不合格的,视中心运行情况要求整改或取消资格。 

    第九条  镇海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运行期间存在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第八条规定的情况;

  (二)依托企业主体消失或者主营业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开展日常科技活动的;

  (三)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依托企业已不具备认定镇海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基本条件的。

  第十条 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被取消资格后又重新认定的,不予重复资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颁布的《镇海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镇科〔2012〕2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1:镇海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申报表.docx
附件2:镇海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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