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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初创期和创新成长型企业申报和奖励实施细则
镇经信(2015)59号号
发布于 2016/4/9 14:29:00 点击量: 3463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自主创新,扶持企业快速成长,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发展潜力的初创期和创新成长型企业,缓解企业资金需求矛盾,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创新成长的激励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初创期企业的认定条件

  一、必备条件

  镇海区初创期企业,必须是在镇海区内注册、登记成立5年之内、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为300万以上,2000万元以下,预计企业年销售收入增幅达到15%以上;符合产业发展方向。

  二、基本条件

  初创期企业的申报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

  (一)具有一定科技含量以及较好的市场前景;

  (二)拥有自己的研发团队、专利、核心技术或者品牌;

  (三)企业现有资产和人力资源的结构较为稳定;

  (四)近几年主持起草或参与起草相关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或采用国内外先进的专利技术、其水平达到国内同行先进;

  (五)近两年有一定的技改投入(200万以上)

  (六)企业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

  第三条 创新成长型企业的认定条件

  一、必备条件

  镇海区创新成长型企业,必须是在镇海区内注册、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4亿元以下,创新性和成长性好;预计企业年销售收入平均增幅在15%以上。

  二、基本条件

  创新成长型企业的申报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企业前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增幅在15%以上;

  拥有区级以上企业研发中心且每年有一定的研发投入;

  拥有自己的品牌或者商标,积极研发和使用专有技术、自有专利或拥有其它自主知识产权;

  近几年主持起草或参与起草相关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或采用国内外先进的专利技术、其水平达到国内同行先进;

  近两年有一定的技改投入(350万以上);

  企业管理规范(近几年有引进国内外先进管理模式或者参加过相关管理方面培训正在实施取得一定效果)

  信誉良好(银行资信等级AAA以上);

  管理层拥有较高学历(博士以上或高级职称)或海外留学经历、发团队中有很好的领头人(博士以上或高级工程师等);

  企业无重大违规以及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处罚记录,节能减排指标达标;

  增幅较高及企业资信良好的企业优先列入培育团队。

  第四条 初创期企业、创新成长型企业的申报、认定和公布

  一、组织申报。由企业自愿申报,各镇(街道)、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组织推荐,提交《镇海区初创型企业申报表》或《创新成长型企业申报表》,另外需要企业提供前三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初创期提供现有财务会计报表)、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含今后三年的发展规划报告)、相关奖项复印件。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档,报区经信局。

  二、审核认定。区经信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初审,专家组(金融、管理、技术专家组成)根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建议认定名单。  

  三、公示公布。区经信局在主要媒体和区经信局网站上公示建议认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即予发文认定公布。

  第五条 初创期企业和创新成长型企业的管理

  初创期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考核一次,由区经信局牵头组织实施。评价考核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办法,重点评价初创期企业的科技指标、成长指标、效益指标,以及企业在企业管理、组织培训、信息交流等综合发展方面情况。考核以打分的形式,对相关指标进行考核评价,75分以上考核评价为合格,75分以下评价考核为不合格.评价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次年不再列入培育对象名单。初创期企业当年度销售达到2000万元,自动列入次年度拟培育创新成长型企业名单,但上述企业列入创新成长性企业名单后原初创期企业培育期即时结束,按照创新成长性企业各项指标考核,政策培育期为三年。

  创新成长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价考核一次,由区经信局牵头组织实施。评价考核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办法,重点评价创新成长型企业的创新指标、成长指标、效率指标,以及企业在管理创新、组织培训、信息交流等综合发展方面情况。考核以打分的形式,对相关指标进行考核评价,75分以上考核评价为合格,75分以下评价考核为不合格.评价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次年不再列入培育名单。

  入选企业要每月及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积极参加各类有助提升企业的相关培训、展览展销、管理创新提升、科技项目申报创建等工作。

  第六条 初创型企业和创新成长型企业扶持政策及财政贴息奖励资金的申请

  一、扶持政策

  初创期企业和创新成长型企业的扶持政策参照2013年工业经济政策。

  二、财政贴息奖励资金的申请

  (一)创新成长型企业要提交财政贴息奖励资金申请表;达到培育目标的初创期企业要提交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二)已进行政策性贷款的初创期企业提供相关担保公司开具的担保费支付收据。

  (三)已进行政策性贷款的创新成长型企业要提交银行借款合同(有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以及相关银行开具的年度贷款利息支付清单。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企业年初递交相关资料,由区经信局进行审核,政策性贷款补助时间从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补助金额按照实际贷款时间计算,涉及跨年度贷款的补助金额于次年进行补助。

  第七条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的发放

  各企业上报申请材料后由区经信局受理,会同区财政等部门对奖励资金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对认定的企业给予补助。

  第八条 开展政策性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公司收费标准

  为镇海区初创期和创新成长型企业开展政策性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所收取的担保费不得超过贷款年日平均责任余额的2%。

  第九条企业、担保公司获得初创期企业和创新成长型企业扶持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扶持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企业和担保公司当年有严重侵权、涉税犯罪以及发生重大安全、环保和职业病事故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第十条入选企业的政策享受参照当年度工业发展政策。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镇海区初创期和创新成长型企业申报和奖励实施细则》(镇经信〔2012〕89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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