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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仑区科技金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仑政办(2016)4号
发布于 2016/4/14 9:48:00 点击量: 1946

 

 

各街道办事处,白峰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北仑区科技金融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2日

 

北仑区科技金融贷款管理办法

 

    为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推进自主创新,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根据《宁波市科技信贷代偿补偿暂行办法》(甬科高〔2014〕70号)和《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宁波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仑政〔2015〕38号)精神,设立“科技金融风险池”和“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为规范科技金融贷款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与机制,由原来的分散式补助逐步转向对重点、有潜力的项目予以集中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通过设立“风险池资金”、“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综合运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担保业务补助等方式,推动保险公司和银行进行合作,建立政府、银行、保险公司和企业多元参与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使更多的中小微科技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支持。

 

    二、对象及条件

 

    1.在北仑区注册纳税并获得科技金融合作银行贷款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贷款优先予以考虑。

 

    2.原则上成立一年以上,经营稳定,企业及主要经营者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及无违法犯罪记录。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保险公司的担保条件。

 

    4.符合合作银行相关信贷政策规定,符合一般借款人的基本条件。

 

    三、贷款金额、期限、分类、利率以及还款

 

    1.单个贷款企业的授信额度不高于400万元,科技孵化企业不高于100万元。贷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科技项目成果产业化等投入。科技孵化企业和科技孵化器内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20%。

 

    2.企业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归还贷款后可重新申请续贷,且累计贷款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3.对科技金融贷款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为纳入基准利率管理的科技贷款和纳入风险池资金管理的科技贷款二类。最高贷款余额按专户内风险补偿资金余额的10倍为限。

 

    (1)纳入基准利率管理的科技贷款,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通过抵押或担保获得合作银行以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发放的科技贷款。

 

    (2)纳入风险池资金管理的科技贷款,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按《北仑区科技金融风险池资金管理操作办法》规定要求,经联审审核同意纳入风险池资金管理,并获得合作银行以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发放的科技贷款。

 

    4.利息的收取及本金偿还按合作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担保费用由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前一次性付清。

 

    四、贷款办理流程

 

    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后,银行对企业进行授信调查(若有担保需求则通知保险公司参与调查)。企业与银行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企业根据贷款类型填写相关资格认定表,经所在街道(镇)、园区、银行(保险公司)盖章确认后,报送区科技局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由区科技局向银行反馈审核意见。具体办理流程见《北仑区科技金融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五、科技金融专项资金补助

 

    补助对象包括: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具体补助办法见《北仑区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六、贷款风险防范和处理

 

    1.借款人有下列行为的,合作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已经发放的贷款,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采取法律手段收回贷款:

 

    (1)提供虚假证件、资料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资格的;

 

    (2)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3)利用贷款资金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

 

    (4)利用贷款资金从事其他与本“风险池资金”项下贷款目的相违背的行为;

 

    (5)擅自改变主营业务或生产经营地址(含注册地址)。

 

    (6)其它影响合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行为。

 

    2.若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共同履行向借款人催收贷款本息的责任;纳入风险池资金管理的科技贷款出现损失时,政府、银行、保险公司按《风险池资金合作协议》中的约定比例承担损失,对实际所追还资金,按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返还。

 

    七、贷后管理

 

    1.合作银行在贷款发放后,应对借款人按户建立信贷档案,并建立台账,定期与区科技局和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和核对,同时按照合作银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进行贷后跟踪管理。

 

    2.借款人应按月向合作银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和相关财务报表等材料。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3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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