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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宁波市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作者:编辑 刘媛媛 发布于 2016/9/5 14:13:00 点击量: 3203

 

各县(市)区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精神,为推进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纵深发展,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驱动作用,结合《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5〕17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宁波市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专业化众创空间是聚焦细分产业领域,以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于实体经济为宗旨的重要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强调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的高度专业化,是能够高效配置和集成各类创新要素,实现精准孵化,推动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多方协同创新的重要载体。为此,我市专业化众创空间应由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牵头建设,运营者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二、基本条件
  

  1、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聚焦明确的产业细分领域,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2、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能够提供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合计公共使用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并能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3、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的创新资源、产业资源以及外部的创新创业等线下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
  

  4、具有活跃的创新和创业群体,特别是已有专业化的创客及创业团队积极参与,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注册创客(或创客团队)数量100个以上,活跃度不低于50%。
  

  5、具有创新导师、创业导师服务能力,并由专业人士提供技术创新辅导、创业辅导、创业培训。
  

  6、众创空间应设立不少于300万元的种子基金,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7、专业化众创空间与建设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服务于建设主体转型升级和新业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并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有清晰的可持续运营机制和管理模式。
  

  三、备案流程
  

  1、备案单位填写《宁波市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申报表》(附件1),按照《宁波市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申报材料提纲》(附件2)整理申报材料,并附具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房产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创业导师聘任书复印件、种子基金存款(或与创投机构、人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公用仪器与检测加工设备购买凭证、服务承诺及收费标准、运营管理与会员制度、以及创新创业活动总结等必要的佐证材料,装订成册后提交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市属高校院所等按照所属地原则,向当地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人进行实地复核,经确认无误后,填写审核意见、签署日期、加盖公章,于10月12日前将申报材料(1份)以及《2016年宁波市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推荐汇总表》(附件3)一并提交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
  

  3、根据公开征集、资料审核、现场考察、专家评审、行政决策等程序,择优备案一批专业化众创空间。
  

  政策咨询:市科技局高新处   龚 靓 电话:55888318
  

  受理咨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 赵新民 电话:27877183
  

  受理地点:高新区扬帆路999弄B3号楼二楼

  附件1、宁波市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申报表.docx

 

  附件2、宁波市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申报材料提纲.docx

 

  附件3、2016年宁波市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推荐汇总表.docx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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