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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于 2016/5/7 9:08:00 点击量: 277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积极推进宁波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打造特色鲜明的现代工业体系,扎实推进信息技术的融合应用,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促进作用,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确保专项资金“管理有效,扶持有力,绩效明显”,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支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相关精神及《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纳入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专项资金由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经信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细化安排建议。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加强预算管理、审核、拨付。

    市经信委会同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明确申报程序和要求,对项目安排和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联动管理,共同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各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扶持重点,负责按要求做好相关专项项目和方案的申报,并做好市级下达专项资金的拨付、统筹使用、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四条 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审计。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支持重点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制造业结构优化、智能制造、创新示范、信息经济发展、节能降耗与淘汰落后产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推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等。

    (一)加快结构优化升级。强化打造以新材料、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为重点的卓越引领产业;提升发展绿色石化、能源、汽车制造、时尚纺织服装、家电家居等五大优势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促进生物医药、海洋高技术、节能环保、可穿戴设备、车联网等新兴产业、新型业态发展,加快布局未来竞争优势;积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培育提升工业设计、科技服务、金融专业服务、现代商务服务、智慧物流等服务产业,深入推进产业融合发展。

    (二)加快推进企业技术进步。重点支持符合我市技术改造重点领域投资导向目录的技改项目,劳动密集型产业自动化(智能化)改造项目,推进建设“智能制造工程”、“工业强基工程”、“高端装备创新工程”,以及发展我市“十三五”工业发展规划中提出的重点产业而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实施、重点骨干(成长性)企业培育、服务平台建设、试点示范、应用推广、首台(套)研制等。

    (三)加快推进制造业创新。支持制造业创新体系建设,重点培育市级以上制造业(产业)创新中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扶持企业加快新产品开发、质量提升、管理创新,鼓励企业(产业集群)加快品牌建设;推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强化工业设计主体培育、基地建设、产业对接和人才培养。

    (四)大力发展信息经济。积极发展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重要支撑,集智慧产业和智慧应用为一体的信息经济新形态,发挥重点领域试点项目的引领示范作用,全面推进“两化”深度融合,支持智慧城市建设,培育、发展与制造业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

    (五)加快绿色制造转型。重点支持资源节约利用,包括绿色制造试点示范、节能技改、清洁生产、浙江省绿色企业项目等;支持工业园区循环化、清洁化改造,包括燃煤锅炉淘汰、低小散整治提升行动、工业循环经济示范等;支持节能管理能力提升,包括能源利用监测平台建设,电平衡、水平衡测试等服务外包,以及提升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的其他项目等。

    (六)培育企业成长梯队。加快推进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发展;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创新、提升发展;开展企业素质提升系列培训;积极帮助企业拓展境内外市场;支持协会整合提升和创新服务。

    (七)改善企业发展环境。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和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加快先进制造业和信息经济特色小镇、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探索建立由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决策咨询服务供给体系,充分发挥智库作用。

    (八)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工作。

    第六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竞争法以及项目法等方式进行分配。其中,对普惠性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对以区域、产业为主实施的竞争性项目,通过竞争法择优确定实施主体;确需扶持到具体项目的,实行项目法分配。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年度工作需要选择和调整分配方式,逐步形成以因素法分配为主、竞争法分配为辅、项目法分配为补充的分配格局。同一单位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专项资金补助。

    (一)因素法分配。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结构优化升级、智能制造、工业强基、信息经济、绿色制造、制造业创新发展、企业成长梯队培育等年度重点工作。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各县(市)区指标完成情况和相关工作任务的考核评定结果等因素,将资金切块分配到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按相关规定用于支持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具体分配因素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协商确定。

    (二)竞争法分配。为支持县(市)区创新性工作开展或推动重点工作先行先试,部分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改革,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通过制订试点示范实施方案,采用竞争法将资金分配到试点示范单位。

    (三)项目法分配。对其他有关重点示范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政府购买服务、智库建设、宣传推广、市场拓展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需年度重点推动的工作等,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给予直接支持。

第七条 支持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

    1.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工业与信息产业制造、研发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企业和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3.按规定分别向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第八条 具体扶持标准

    市经信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考评办法、试点示范方案,明确扶持标准。对国家和浙江省支持本市重大项目,按规定予以地方支持。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申请审核

    (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和年度工业和信息化工作计划,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年初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确定各种分配方式的专项资金额度,布置具体申报工作。

    (二)专项资金申请实行属地管理,相关企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对纳入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征管范围的企业、单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项目,可直接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申报。

    (三)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工作配合,认真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申报。对企业、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汇总材料并上报。

    (四)根据本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考评办法、试点示范方案的规定要求,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将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程序,确定的考评结果和试点单位将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协商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条 拨付管理

    (一)采用因素法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及配套的实施细则和考评办法等规定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的资金使用管理方案,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备案确认后组织实施。同时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季度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二)采用竞争法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申报方案上报时确定的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予以执行。

    (三)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根据项目审核情况拨付资金。

    (四)下达给各县(市)区的转移支付资金,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

    (五)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管理,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及进行财务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市经信委要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二)各级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要加大对市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监管,必须专款专用,要积极督促指导企业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政策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领域和项目以及完成年度重要工作指标任务进行绩效评价,并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各县(市)区在次年1月前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地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次年因素法下达专项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于发现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涉事企业还将被取消3年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对各县(市)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严重滞后及出现重大违规问题的,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原《宁波市信息服务业孵化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甬信局〔2008〕17号)、《宁波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经轻工〔2009〕153号)、《宁波市工业(信息产业)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经信企管〔2012〕135号)、《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经信软件〔2014〕127号)、《宁波市中小企业素质提升系列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经信企管〔2012〕221号)、《推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扶持办法》(甬财政工〔2012〕492号)、《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节能办〔2013〕21号)、《宁波市产业链龙头企业技术改造扶持管理暂行办法》(甬经信技改〔2013〕298号)、《宁波市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经信企管〔2014〕144号)、《宁波市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甬经信科技〔2014〕199号)、《宁波市企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经信技改〔2014〕216号)、《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经信节能〔2014〕239号)、《宁波市工业企业“电商换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经信市场〔2014〕31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新出台的政策中,对工业和信息化工作财政扶持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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