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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享报价扣除政策 需如何证明“我是我”?
信息来源:8718企服中心 作者:唐思达 吴伟莲 发布于 2016/5/16 10:21:00 点击量: 4446



  早在2012年,就有很多小微企业向8718平台反映,在向有关部门申请兑现政策时,被要求提供小微企业证明,而影响了政策的及时落实。为此,2012年4月23日下午,宁波市企服办专门召开企业服务难题会商会议并印发《宁波市小微企业认定工作会商纪要》,明确指出:以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为依据,对照国家工信部等四部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无需再加以确认,若有关部门、单位持有质疑或不能确定的,由该部门或单位向市统计局核实确认。


  但近期,又见不少企业向8718平台咨询:“小微企业证明找哪个部门出?”,“投标时要我们提供证明怎么办?”“我们的主管部门在哪里?” 这些企业涵盖了制造、服务、商贸等行业,无一例外均是在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被招标代理机构要求出具证明的。虽然这些企业几经折腾也终于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了《小微企业资格确认证明》,但企业依旧颇有微词:


  ——划分标准很明白,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参与招投标也很明确,为什么还要小微企业证明自己是小微企业?


  ——证明“我是我”的例子还真不少啊!


  ——要不是问了你们,连找哪个部门都不知道,还要舔着脸去找人。


  据8718平台了解,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中,明文规定: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未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同样在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采购办[2012]1427号)中也明确规定:对采购响应供应商的“中小企业”资格认定,以采购响应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若采购当事人对其“中小企业”资格有异议的,才要求企业提供财务报告和社保缴纳清单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小微企业资格确认证明》,也并未有强制要求。


  而我市各县(市)区在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时,除了余姚市单独发文明确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小微企业证明外,其他地区均未明确要求必须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今年2月4日发布的宁波市“降本减负35条”中也明文规定:“精简审批环节,市级部门设定的证明、盖章等审批前置条件和材料一律取消。”


  “政府采购项目给小微企业机会和优惠,确实很好,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能考虑考虑小微企业人手少、政府套路知道少的问题,减少点程序就更好了!”企业如是说。


  关于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中被要求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小微企业证明问题,8718平台将继续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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