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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于 2016/5/16 16:01:00 点击量: 1158

 

    第一条 为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国科发火字〔2007〕609号),《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技术转移活动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知识、技术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其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主要业务包括技术转移、技术扩散、技术贸易等。

  第四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及所在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应当将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纳入科技发展计划,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报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宁波产业发展政策,符合技术转移机构的经营理念和发展要求,在宁波从事技术转移业务一年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三)有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技术转移机构专职人员在6人以上(市外高校、研究院所在宁波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人员结构设置合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不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四)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在区域内有良好的信誉,最近一年无投诉、无诉讼,或有投诉但机构自身无责任,有诉讼但未败诉。

  (六)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在宁波实现技术转移5项以上,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经费2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级技术转移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一)宁波市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该机构从事技术转移中介的三方合同、金融机构出具给技术受让方的支付凭证复印件、技术出让方开具给技术受让方的收款发票复印件及服务收入证明;

  (五)上年度组织交流活动、技术培训、讲座和服务企业情况证明材料。

  (六)其它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八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实行网上(http://xmsb.nbsti.gov.cn)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网上申报完成后,书面申报材料须经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一式两份报送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市级技术转移机构。

  第十条 被认定为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授予“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证书及铜牌。市外高校、研究院所等在宁波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被认定为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每家一次性给予15万元经费补助;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被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按照国家给予的经费补助进行配套支持。

  摘牌后又重新被认定为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不再给予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补助经费的来源为市级财政科技经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向技术交易各方提供政策、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技术咨询、培训交流等方面的服务和技术转移机构自身建设方面的业务性开支。

  第十二条 对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一)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年报统计报告制度。经认定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应当在次年的1月,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表。

  (二)对认定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每两年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一次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评估指标由机构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训、社会信誉四个一级指标和十四个二级指标组成。

  第十四条 绩效评估600分(含)以上为合格。根据得分高低,给予绩效评估合格的机构每家20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经费补助。

  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机构予以摘牌,并取消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申报资格一年。

  第十五条 绩效评估结果审核确认后,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联合市财政局发文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需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所在地相关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笫十七条 技术转移机构在认定及年度绩效评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未通过认定的取消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申报资格2年;已通过认定的予以摘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技术交易中介和发明专利代理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145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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