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新主体的培育和发展,根据《象山县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象政办发〔2014〕181号)文件要求,决定开展2016年度我县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与复审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在我县工商登记注册不超过5年的工业企业,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科技型小微企业:
1. 主导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
2.已备案为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
3.原则上已经运行一年以上。
(二)在我县工商登记注册时间超过五年的工业企业,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科技型小微企业:
1.主导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
2.上年度主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近三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5%,实缴税金超过50万元;
3.上年度的研究开发经费达到销售收入的3%,且不低于20万元;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
5.企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专利申请量或授权量(新型实用专利不少于3项或发明专利1项);
6.企业负责人有较强的科技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7.有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研发经费归集单独建账。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认定材料
1.象山县科技型小微企业申报书(附件1);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有效复印件;
3.近三年企业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
4.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5.规上企业上年度企业研发活动统计年报(107-1、107-2表),规下企业上年度企业科技统计台账;
6.企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证书复印件及上年度企业职工人数汇总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7.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创新活动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二)申请复审材料
1.象山县科技型小微企业申报书(附件1);
2. 上一年度企业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
3. 上一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创新活动报告。
三、批次安排
1.第一批认定,书面材料受理截止2016年6月15日。
2.第一批复审(针对2015年第一批通过认定的23家企业),书面材料受理截止2016年6月30日。
3.第二批认定,书面材料受理截止2016年9月30日。
4.第二批复审(针对2015年第二批通过认定的7家企业),书面材料受理截止2016年10月15日。
四、认定与复审工作流程
1.企业向县科技局提出认定与复审申请,并提交《象山县科技型小微企业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县生产力促进中心统一受理。
2.县科技局会同县经信局、县财政局等单位针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按认定与复审条件核定企业名单。
3.对经认定与复审通过的企业公示七天,若无异议由县科技局发文公布。
联系人:县生产力促进中心 余豪 冯启明
联系电话:0574-65730652 0574-89521150
地址:象山县经济开发区园中路98号(县科技创业园一楼)
象山县科技局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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