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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
发布于 2016/5/24 15:34:00 点击量: 48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有关规定,为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编制申请和评价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商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订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 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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