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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科技局关于申报2016年象山县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通知
发布于 2016/5/26 9:41:00 点击量: 991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创新平台建设,进一步提升我县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象山县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象科〔201019号、象财企〔2010226号)规定要求,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的申报工作,现将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要条件
  1.申报企业应属于我县境内注册的工业企业;
  2.规模以上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3%以上或规模以下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
  3.中心单独用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并具备必要的试验仪器及设备;
  4.中心内部应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8人以上;
  5.企业申报年度前三年内,已申请受理或授权的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或拥有市级以上名牌产品,或主持参与行业(国家)标准的制(修)订;
  6.中心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本地区同行内处于领先地位。

  二、申报基本程序
  1.申报单位登录象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http://www.xsinfo.gov.cn/)的宁波市科技项目申报管理系统(http://xmsb.nbsti.gov.cn/),点击“象山县科技计划”的“B20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栏目在线填报申报表,同时将可行性报告上传附件;
  2.网上申报材料经县生产力促进中心在线审核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网上申报材料给予项目申报编号;
  3.申报单位通过在线申报系统打印纸质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按照象山县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可行性报告要求提供附件材料,装订成册后,由各镇乡街道工办、工贸科审核同意后,一式五份提交县生产力促进中心(园中路98号科技创业园一楼)。

  三、申报材料要求
  1.中心名称应规范使用,统一采用“企业简称+功能名称+工程(技术)中心”;
  2.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张、尽量正反面打印或复印;
  3.相关知识产权应由申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原始申请获得,并提供证书及其扉页;权利人为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供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5年以上的合同备案手续。

  四、批次安排
  1.第一批申报,书面材料受理截止2016615日。
  2.第二批申报,书面材料受理截止2016930日。
  请各镇(乡、街道)工办(工贸科)及时告知有关企业。

  联系人: 县科技局科技发展科  余 豪
  县生产力促进中心   韩丹璐
  联系电话: 65730652  65770950
  联系地址: 象山南部新城商务楼3号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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