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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要先公正合法乎?!(一)
信息来源:8718分理中心 作者:陈颖 吴伟莲 发布于 2016/5/27 15:31:00 点击量: 4658



  “降本减负35条”第一条明确: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


  5月24日,宁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陈秘书长向8718平台打来电话,反映最近遇到的一桩麻烦事。原来,在经济增速放缓的形势下,很多小微企业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将土地房产再次抵押给担保机构,以获得银行的担保贷款成为一种切实可行的融资途径。但是在宁波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房产再次抵押登记手续时,不少担保机构均被告知必须先办理“抵押合同公证”,而这就意味着需支付资产额3‰的公证费。令人不解的是,银行、信托即所谓的“金融机构”却不受此限制。


  这一“不公平”的前置条件,让担保机构忿忿不平:“为什么我们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就必须要公证?这不仅不公平,还费时费力、增加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据8718平台查阅,宁波市住建委曾发布《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工作规程(试行)》(甬建发〔2013〕52 号),其中第9条规定,“除抵押权人为银行、信托机构外,其他主体之间办理抵押登记的,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一般应当办理公证。”而8718平台经咨询宁波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也得知除银行、信托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必须办理公证。


  但比较戏剧的是,去年9月在镇海就有过对“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必须先公证”提起诉讼的案例,最终镇海区房管中心悄然取消了公证的前置条件,但其他县(市)区依然执行。而放眼全国,洛阳、福州等地均取消了强制公证的做法。


  根据5月26日召开的共性难题商办会要求,8718平台将该件流转至宁波市国土资源局,请该局明确担保机构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是否必须办理合同公证,并提供法律依据。


  为此,8718平台将继续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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