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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 作者:编辑 刘媛媛 发布于 2016/6/29 14:05:00 点击量: 504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和全国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主动适应融资担保行业改革转型要求,进一步发挥政府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为导向,以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基础,以加大政策导向和政策扶持力度为抓手,加快发展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新型融资担保行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对于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融资担保业务,尊重其准公共产品属性,政府给予大力扶持;对于其他融资担保业务,鼓励其按照市场规律积极创新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坚持科学监管与规范发展并重。创新监管机制,加强科学监管,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合规经营,在严守风险底线的同时为发展预留空间,提高监管有效性;坚持发展导向,以规范促发展,把握好规范经营与创新发展的平衡。
  

  (三)发展目标。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做精做强,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健全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基础、其他融资担保机构为补充,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增信服务的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组建市再担保公司,充分发挥再担保功能作用,完善银担合作模式,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散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形成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扶持体系。建立健全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制度,完善融资担保行业风险处置预案,基本形成适合行业特点的监管制度体系。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较快增长,融资担保费率保持在较低水平,到2020年,实现全市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不低于75%的目标。
  

  二、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融资担保体系
  

  (四)坚持政策性融资担保导向。纳入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要根据政策性、普遍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定位,坚持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三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增信。对单户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余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五)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县(市)区、开发园区管委会要科学规划布局,通过新设、控股、参股等方式,发展一批政府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主力军,支撑行业发展。到2020年底,经济强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金至少一家达到4亿元以上,其他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金至少一家达到2亿元以上。
  

  (六)组建市再担保公司。在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基础上,由宁波市金江投资有限公司注资9亿元,组建市级再担保公司,按照政府主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场化专业团队负责具体经营管理,履行市级再担保机构和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职责。市再担保公司以再担保业务为纽带,构建全市统一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突出再担保功能,发挥再担保的增信、分险和稳定器作用,充分调动融资担保机构的积极性,提升全市融资担保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促进银担稳定深入合作,构建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建立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牵头开展政策性担保产品研发,实现担保业务产品化、服务标准化、客户资源信息化,建设全市担保服务网络门户,提供网上、网下综合受理服务。
  

  (七)支持其他融资担保机构发展。鼓励有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兼并重组、上市挂牌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发挥资本、人才、风险管理、业务经验、品牌等方面的优势,做精做强,提升核心竞争力。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参与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适应市场需求,创新服务产品,提高对小微企业服务水平。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依托股东产业背景,发挥专业、服务、机制等优势,着力在特定行业、特定业务领域形成具有特色的担保经营模式,形成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势互补错位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银担合作
  

  (八)推进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融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按照信用中介的内在要求,经营好信用、管理好风险、承担好责任,提升实力和信誉。要不断完善业务标准和操作流程,做精风险管理,提升规范化水平、业务拓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并及时向合作银行充分披露经营管理等信息,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要坚守融资担保主业,发展普惠金融,适应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丰富多彩的产品和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要严格做到“三严格、三不准”,即严格保证金管理,不准高额收取,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严格规范收费,不准收取担保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严格贷款流向管理,不准占用客户贷款。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要积极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并发挥作用,推动开展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记录工作,促进信息共享,加强行业自律建设,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政策导向,简化贷款手续,积极扩大、深化银担合作。按照“自愿平等、互信互利、长期稳定、风险可控”的银担合作模式,主动参与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大与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力度。要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风险分担、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要求融资担保机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不得在业务保证金之外收取其他保证金等。
  

  (十)提升银担合作水平。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全市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评级范围。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会同银行业监管部门建立推进银担合作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积极搭建政银担三方沟通平台,重点推动解决银担合作中涉及的信息共享、合作准入、风险分担和担保机构资本金、客户保证金管理等问题,推动建立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担保+保险”等多种方式的风险分散机制。
  

  四、完善政策扶持机制
  

  (十一)完善考核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改进和完善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机制,调整考核指标结构和权重。要完善风险控制指标,降低或取消盈利性指标,提高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成效指标,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的业务规模、担保费率和服务情况。对市再担保公司考核,坚持保本微利经营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再担保的业务规模、产品开发、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风险管控等指标,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着力降低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考核办法由市国资委会同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十二)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积极搭建政府、银行、担保机构三方信息共享和沟通平台,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有效对接,建立上下贯通的政银担合作体系。市财政在原有政银担资金基础上,从2016年起每年在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作为市级政府融资担保代偿基金,对工业小微企业单户融资300万元以下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损失,由融资性担保机构、市级政府、金融机构按4:4:2的比例分担。具体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宁波银监局、市金融办另行制定。
  

  (十三)落实财税支持政策。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各县(市)区要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政策。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风险低收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由市财政给予事后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扶持机制并纳入预算。
  

  五、健全完善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体系
  

  (十四)加快监管制度建设。市级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全市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制度和风险处置预案,形成以资金合规运用为核心的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体系。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加大监管指导和监督力度,充分利用省级监管信息系统,实施非现场检查,加强行业监测和预警。严格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对失信、违法的融资担保机构建立部门动态联合惩戒机制。
  

  (十五)明确监管责任。坚持属地监管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监管第一责任主体,要加强人力、物力、财力等监管资源配备。要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积极探索实施分类监管和差异化管理模式,加强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共享,形成多方面监管协同机制。要处理好发展与监管的关系,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监管,两手都要硬。对于辖区内融资担保重大风险事件,要及时上报,妥善处理,守住风险底线。
  

  (十六)健全工作机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宁波保监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宁波市推动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
  

  (十七)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市经信委负责制定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制度措施,规划、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强行业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落实资金保障和税收支持政策。市国资委负责市再担保公司绩效考核。市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宁波保监局等部门负责推进银担、保担合作,加强政策倾斜和窗口指导,规范、有序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征信系统。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负责清理规范续非融资担保公司,加强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促进本地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具体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本意见自2016年6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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