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回顾】担保机构办理房产二次抵押登记时被要求先进行“抵押合同公证”,为此需支付资产额3‰的公证费,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却没有这般要求。这一“不公平”的前置条件,镇海区曾在去年悄然取消,但其他县(市)区依然执行。这与“降本减负35条”中“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的规定是否背道而驰?
针对8718平台于5月27日流转给宁波市国土资源局“请明确担保机构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是否必须办理合同公证,并提供法律依据”的诉求,该局颇为重视,多次与8718平台进行沟通。
6月7日,宁波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未能提供法律法规依据,但提前做出解释:
一是历史原因。为考虑保护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宁波市住建委于2009年5月29日批复同意“二次(含二次)以上抵押权登记除银行、信托机构外,抵押权利人为担保企业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需经公证后方可办理抵押登记业务”。
二是改革所需。宁波市于2015年12月28日起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为确保该项工作有序推进、业务平稳过度,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结合实际情况,暂时沿袭了以前的做法。
6月22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处表示,经内部多次开会探究、讨论,拟定出下步打算:一是加快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流程,逐步建立和完善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体系;二是积极与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协商沟通,研究出台制度规范,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实现不动产抵押依法登记。
根据当天下午共性难题商办会的商办结果,市8718平台再次建议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处:一是落实“降本减负35条”意见,取消担保机构办理抵押的公证前置;二是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精准服务企业推进降本减负专项督查的通知》的要求,请在6月底前做好自查自纠。
6月28日,市国土资源局正式答复,将在8月底前取消担保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前置的合同公证手续。
宁波市担保协会陈秘书长得知后,高兴地说:“总体来讲是很满意的,尤其是对你们平台的工作非常感谢,对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我也很满意。”她将立即联系各担保机构,转告这个喜讯,同时也倾听他们的心声,征询相关意见和建议。
8718平台将继续跟踪……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