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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宁海县人力社保局 作者:编辑 李钰 发布于 2016/7/18 9:33:00 点击量: 1203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海县财政局

2016331

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精神,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5182号),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

  201311日后在县行政区域内新创办创业实体,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负责人(以下简称村级电商)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正常经营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其中,经认定为网络创业、村级电商且暂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需到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社会保险代理等方式办理社会保险申报及缴费手续。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宁海县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以后,过渡期内新老证件可通用,过渡期后提供新登记的营业执照,下同);

  其中,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网络创业的,还需提供经认定的《宁波市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村级电商的,还需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采用随时申报、按季拨付,拨付时间为每季末的次月。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申报;暂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创业、村级电商,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经营地址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申报。

  乡镇(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对创业主体资格、申报材料及申报对象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初审,县就业中心进行审核,县人力社保局进行审定。

  (六)其他

  已按《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号)和《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宁人社〔201364号)规定享受创业者社保补贴但未满3年的人员,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期满。

  二、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一)申报对象

  201311日后在县行政区域内新创办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新招用本县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含从事劳务派遣或社会保险代理业务的其它机构)派遣员工不属于被带动就业人员。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带动1 人就业每年补贴2000 元(满1年以上不足2年的按1年计算,以此类推),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被带动就业的人员在同一家企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宁海县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见附件4);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新招用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的须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4.新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受理采用随时申请、按季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末的次月。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报,乡镇(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及企业基本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初审,县就业中心进行审核,县人力社保局进行审定。

  (六)其他

  1.新招用人员是指本细则生效后新招用的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重新被同一家单位招用的不属于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对象。

  2.已按《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号)和《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宁人社〔201364号)规定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但未满3年的人员,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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