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精神,设立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稳增促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按照当年收取(除淘汰类企业、央企、国有企业外)的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总额的60%给予安排,专项用于推进我区实体经济稳增促调和转型升级。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经发局和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普惠均等、规范管理、注重绩效、不得统筹”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范围为工商、税务均注册登记在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内的企业(淘汰类企业、央企和国有企业除外)。其中,淘汰类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委发文公布。国有企业指各级国有投资超过50%以上的企业(不包括央企)。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支持企业为稳增促调,转型升级而开展的有关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等项目。
(二)支持企业为拓展市场,提升经营能力而开展的相关项目。
(三)支持企业为提高管理水平,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而开展的相关项目。
(四)其他为促进企业稳增促调而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支持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拨付流程
第八条 申报材料
1、填写《宁波国家高新区稳增促调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见附表1)
2、提供企业税务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申报时间
补助资金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个别企业按照实际情况可采用半年度预拨、跨年度清算方式下达,于每年7月底前提出需求申请,次年3月份跨年度清算。
第十条 申报程序
街道、专业园所属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属街道、专业园审核后,由各街道、专业园自行下达奖励文件;区直属企业将申报材料送经发局业务科室审核,由经发局、财政局联合下达奖励文件。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统一安排。其中,对列入街道、专业园结算体制的企业,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和街道、专业园按现行结算体制的比例承担,在次年体制结算时统一结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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