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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 2016/7/25 8:50:00 点击量: 608

 

各有关企业、中介机构: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16年度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至少提供近2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2015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2015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2015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2015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2015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申报流程

  企业对照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提交网络申报与纸质资料。

  (一)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详见工作指引附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我办。经核对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二)制作资料。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详见工作指引附件2),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并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2013-2015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2015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2013-2015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2013-2015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书面材料内所附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等佐证材料必须为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封面采用单色纸张按照《2016年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附件)封面样式印制填写,勿喷(涂)塑;装订成册后,应内附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厚度超过1厘米的,需在书脊注明企业名称。书面材料(1份)受理后概不退还,申报企业请自行提前做好备份。

  (三)提交时间。全年认定安排一个批次,其中网络受理截止8月31日,书面材料受理截止9月5日。

  三、注意事项

  1、高新技术企业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2013-2015年期间有任何一年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方式征收的,不予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含其它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时已经使用的知识产权)。

  3、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应符合《工作指引》明确的执业时限、职业道德、执业人员比例等基本条件。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应具体披露申报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及其对应的项目名称、支出金额等内容。

  4、我市部分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将于7月下旬在市科技信息网(www.nbsti.gov.cn)公告,申报企业可自行选择并约定责任事项。对于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申报企业将不予认定,同时按照《工作指引》有关中介机构纪律规定,相关中介机构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5、按照新修订的《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我市2013年通过认定或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申报参加今年认定工作。

  受理地址:高新区扬帆路999弄3号楼2楼

  受理咨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 赵新明 电话:27877183

  政策咨询:市科技局  黄伟英 潘美君 电话:89187097

 附件: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封面样张.docx

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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