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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余姚市委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于 2016/7/25 14:45:00 点击量: 2211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宁波市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十四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提高我市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现提出以下若干政策意见。


  一、着力振兴工业经济


  市财政安排9300万元专项资金。


  1.鼓励企业加大有效投入。对单体设备投入在5万元以上且设备投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并列入年度计划的技改项目,按设备投入总额的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年度“机器换人”计划项目的,按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机器换人”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余政发〔2014〕24号)文件执行。对列入宁波市级及以上技改项目和“机器换人”专项、重点行业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研发试点项目,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分别按本市标准的30%、5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2.培育发展优质企业。对当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且当年增速达到全市平均增速2倍及以上的,综合考虑企业的规模、效益、贡献等情况,评选金牛奖和金穗奖各5家,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的奖励;评选卓越企业家和创业之星各5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对当年首次“小升规”且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当年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30%以上且新评为宁波市“小升规创业之星”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军品装备相关资质或认证的企业,自获得资质或认证之日起2年内军品销售收入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模具产业转型发展。


  4.支持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对市级及以上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服务中心,根据当年引进、孵化小微企业数量和实际投入、服务企业等实绩,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专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工业设计机构,按实际设备投入额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新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德国IF奖、红点奖的工业设计机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面向行业服务的宁波市级及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按当年新增的研发测试仪器、设备和软件投入额给予25%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实施品牌标准战略。对当年新获得宁波知名商标(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知名商号)、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前3年销售收入连续实现正增长的,分别奖励3万元、10万元、8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称号且达到产业化效果的,奖励30万元。对主持起草制订联盟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15万元、30万元、80万元。对参与起草制订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单位,且在参与单位中排名前3名之内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在全市企业中新评选1—2家市长质量奖企业,对获奖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6.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推动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具体按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余政办发〔2014〕76号)文件执行。


  7.推动企业信息化建设。对当年非嵌入式软件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按销售收入的1%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软件投入额在20万元以上的企业信息化项目,按软件投入额的20%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新获得省级、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


  8.鼓励实施节能降耗。对列入年度淘汰计划的企业,按规定关闭高耗能生产环节且新腾出的用能空间达到100吨标煤以上的,按150元/吨的标准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且年节能量在100吨(含)标煤以上或年节水量在1万吨(含)以上的项目,按节能量300元/吨标煤或节水量1000元/1000吨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浙江省及以上绿色企业和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称号的,每家奖励10万元。对开展清洁生产、电(水)平衡测试以及节能监测、能效评估、能源审计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对2015年底前列入国家、省计划并经省、宁波市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给予不超过0.10元/千瓦时的补贴,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9.大力推进污染减排。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重点行业和企业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示范等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税局制订。


  10.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建筑业资质提升、做大做强、转型升级,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


  11.推动企业管理提升等重点工作开展。市财政每年安排6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素质提升工程和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其它重点工作。


  二、大力推进科技创新


  市财政安排4000万元专项资金。


  12.推动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对当年新认定的宁波级、省级、国家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宁波市级及以上企业研究院,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宁波级、省级、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研发费投入在100万元(含)以上且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含)以上,或研发费投入在8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3%以内的标准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其中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标准上浮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新列入上级重大(重点)科技创新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13.加强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和科技型公司开展技术引进(项目开发)合作,按企业所支付技术合作费用的30%以内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高校院所在我市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按服务实绩给予补助。在我市注册成立并经认定的技术经纪机构开展技术转让和开发服务,按服务费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14.鼓励科技金融发展。对利用专利权、商标权进行质押贷款的科技型初创企业,给予30万元以内的贴息支持。设立首期规模为1000万元的科技金融风险池基金。对科技银行向市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符合条件的科技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对科技银行给予补贴。对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向市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收取的不超过担保额1%的担保费,按正常担保费率对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给予补差。对经认定的科技孵化器(加速器),给予房租补助,并根据当年孵化科技型初创企业实绩给予分档奖励。


  15.支持专利申请和维权。对当年新获得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对企业(研究机构)当年专利授权量达到40件(含)以上且发明专利达到4件(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专利、技术秘密维权且经法院判决确定企业维权成功的,按诉讼费和律师费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提升发展现代服务业


  市财政安排5100万元专项资金。


  16.鼓励商贸服务业发展。对当年首次从“限下”转“限上”且销售(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商贸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上级商务部门当年新认定的邻里中心,对投资建设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万元/家的补助。对承担政府应急储备保障任务的企业,按其储备商品进货价格的1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由市商务局组织企业参加的各类国内展会,按参展摊位费或摊位装修费的50%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市经信局组织参展的工业企业参照此条执行)。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补助承办企业开展“拉动内需、扩大消费”各类大型消费促进活动。


  17.大力发展月光经济。对当年新评定的余姚市级、宁波市级月光经济特色街区,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20%、30%给予投资建设企业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宁波级在余姚级基础上补差)。对累计承办5次以上夜市大巴下乡、姚江夜韵等宁波市级品牌夜市活动的企业,给予每次2万元的补助,单个活动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家。


  18.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对当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的3A等级(含)以上物流企业,且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物流企业当年实施信息化改造并应用的,按软硬件实际投入额的20%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19.提升商务会展水平。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对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的区域性品牌以上专业会展项目,展览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有效客商人数等展会效果均比上届正增长的,按每只国际标准展位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同一会展项目补助最长不超过5年。对新引进的进口商品、文化艺术等会展项目,展览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按每只国际标准展位给予不超过30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会展项目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对当年在我市举办的未获得各级财政资助的国际性或全国性高端会议(论坛),参会人数在100人以上(国际性会议参会外宾人数在30人以上)且会议天数在2天以上的,按会议期间产生的会务费用(包括餐饮费、住宿费、场地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0.促进中国塑料城转型发展。市财政每年安排1800万元专项资金。对当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销售收入给予0.2‰以内的奖励。对当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前3年销售收入平均值为基数,超基数增长部分,给予3‰以内的奖励。对当年在浙江塑料城网上交易市场现货商城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现货商城交易额给予2‰以内的奖励;对当年在浙江塑料城网上交易市场仓单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仓单交易额给予0.5‰以内的奖励。


  21.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市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专项资金,着力推进文化产业园区(集聚区)、文化产业基地、文化产业项目及文化企业发展,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文产办会同市财政局制订。


  22.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一、二、三产业电子商务的培育、提升和发展。


  四、推进旅游业稳步发展


  市财政安排600万元专项资金。


  23.支持旅游项目建设。对国家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的改造提升项目和符合发展导向的乡村旅游新建项目,且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三星级及以上饭店实施的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节能降耗项目,当年营业收入增速高于用电量增速1%以上的,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实施的实际投资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智慧旅游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24.鼓励旅游企业做优做强。对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旅游景区(点),且营业收入比前2年平均值增长10%以上的,奖励10万元;其中对当年新命名的3A、4A、5A级旅游景区(点),再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星级饭店,且营业收入比前2年平均值增长10%以上的,分档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当年新命名的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再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在2500万元(含)以上的旅行社,且营业收入比前2年平均值增长15%以上的,奖励10万元;其中对当年新命名的三星、四星、五星级品质旅行社和新设立的具备出境资质的国际旅行社,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25.大力开拓旅游市场。对市内外旅游企业组织市外游客来我市旅游消费或进行商务会议、活动的,且当年消费总额(包括门票、餐饮费、住宿费)在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营旅游团队餐且年接待游客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城区餐饮企业,按接待人数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五、强化企业融资服务


  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


  26.鼓励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含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申报材料获得境内证券管理部门受理的,奖励600万元(含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及股份制改造等奖励)。对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奖励400万元;公司上市后2年内募集的项目资金投资余姚本地的,再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奖励200万元。对我市企业通过买壳或并购等方式实现境内外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7.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和保险机构发展。对年度考评优良(或评级良好等)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其贷款日均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助。对保险机构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改善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的,按其当年实际承保金额的1%以内给予风险补助,该项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提高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


  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


  28.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对企业参加由市商务局组织的重点涉外展会,给予参展摊位费全额且每个摊位不超过3万元(含宁波)的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上年自营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按保费的35%给予补助;上年自营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按保费的25%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开展“两反一保”应诉发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按30%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进口关键零部件的企业,超上年进口额增长部分,按1%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非嵌入式软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和嵌入式软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按离岸业务额的3%、0.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9.支持企业“走出去”。对企业在国外新设立的为我市企业配套服务的营销机构、研发设计机构和海外生产基地,或者以并购、参股等形式开展上述国外投资的,中方实际投资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按中方实际投资额分档给予每个项目3—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一带一路”64个国家)保险的,按保费的30%给予补助。对输出成套设备的企业或境外承包工程带动本市产品出口的企业,按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深入实施招商引资“一号工程”


  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


  30.加大外资引进力度。对新注册合同外资在5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外资项目,当年实到外资达到50%以上且2年内外资全部到位的,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50万元;其中对世界500强企业,按上述奖励标准上浮50%。对当年以增资扩股方式进行再投资且净增合同外资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1.提高内资利用质量。对新引进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且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宁波市外内资项目,从注册之日起2年内实际投资额达到规定要求的,分别奖励企业15万元、35万元;其中对浙商回归投资项目,按上述奖励标准上浮10%。


  32.强化招商引资激励。为我市成功引荐外来投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和增资扩股项目)的个人或机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或15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超额完成实到外资考核指标的,每超额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对招商引资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年终给予一定奖励。


  八、推动产业投资基金发展


  33.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模式,安排财政性启动资金2.1亿元设立投资引导基金,并加大对国内外知名投资机构的引进力度,力争形成首期规模近20亿元的产业投资基金。新设立工业和信息化、电子商务、文化旅游、千人计划四大产业投资基金,分别安排财政资金2000万元、1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并着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重点用于工业和信息化、电子商务、文化旅游、千人计划等产业项目建设,具体实施办法由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制订。加快阳明基金、宁波智能制造产业投资基金、赛伯乐新兴产业基金(均系暂名)的筹建进程,前期分别安排落实财政性引导资金2000万元、9000万元、5000万元,并建立完善投资管理运行机制,着力推进我市自动化、医疗健康、节能环保、高端制造等新兴产业发展。


  九、有关说明


  1.为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各经济主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出台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本政策意见的第一部分“着力振兴工业经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第二部分“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由市科技局负责实施;第三部分“提升发展现代服务业”,由市商务局、市会展办、中国塑料城管委会、市文产办负责实施;第四部分“推进旅游业稳步发展”,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负责实施;第五部分“强化企业融资服务”,由市金融办负责实施;第六部分“提高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由市商务局负责实施;第七部分“深入实施招商引资‘一号工程’”,由市招商局负责实施;第八部分“推动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业国资公司、余姚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2.政策兑现以意见中明确的当年度各条块的资金安排额度为限,若超额度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若有结余可按结余资金的60%结转下年度使用。政策资金兑现前,必须由市财政局会同各经济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把关,通过公示无异议的,经分管市领导签字认定后兑现。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同一产品、项目等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两个层级及以上荣誉认定的,按高一档奖励;不同年度升级的,给予补差奖励。享受财政补助的工业企业需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具体反映为须有R&D经费投入,并在统计报表中体现。对涉及企业增速或增长要求的政策,若企业实际产生销售(营业)收入等的年度不到政策规定的年限要求的,以实际产生销售(营业)收入的年度来计算其增速或增长数,当年度才开始实际产生销售(营业)收入的企业不享受相关政策(“小升规”、“限下”转“限上”政策不受此限制)。凡实施绩效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政策资金兑现与其评价结果挂钩。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税、侵权、欺骗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3.本政策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余政发〔2010〕76号、余政发〔2011〕8号、余政发〔2012〕20号、余党办〔2012〕32号、余党〔2013〕2号、余党〔2013〕3号、余党〔2013〕4号、余政办发〔2013〕67号文件同时废止,但企业已享受原政策年限未到期的,执行至原政策规定的期限为止。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或本市政策调整,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中共余姚市委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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