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经济稳增促调,转型升级,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江北区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北区减轻企业负担和特困企业处置工作 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局 江北区财政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7月8日
江北区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经济稳增促调,转型升级,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和《宁波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企业减负[2016]1号)精神,决定设立江北区稳增促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按照江北区企业当年收取的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总额的60%予以安排,专项用于推进我区实体经济稳增促调和转型升级。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减负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各街道、镇、工业区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的兑现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加强服务、规范管理、注重实效、不得统筹”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范围为江北区企业(除重点低效闲置用地企业、城乡品质提升各专项涉及整治企业、淘汰类企业、央企、国有企业)。其中,重点低效闲置用地企业名单(占地20亩以上(含)工业企业名单由各街道、镇、工业区、高新区提供)由江北区“工业用地盘活”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城乡品质提升各专项涉及整治企业名单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淘汰类企业名单由区经信局提供。国有企业指各级国有投资超过50%以上的企业(不包括央企)。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支持企业为稳增促调,转型升级而开展的有关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等项目。
(二)支持企业为拓展市场,提升经营能力而开展的相关项目。
(三)支持企业为提高管理水平,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而开展的相关项目。
(四)其他为促进企业稳增促调而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支持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拨付流程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采用半年度预兑现,跨年度清算的方式下达。对于上半年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基金总额缴纳一定额度以上的企业,于当年7-8月份预拨补助资金;缴纳一定额度以下企业的兑现以及预兑现企业补助资金的清算统一在次年4-5月份进行。
列入上年度重点低效闲置用地企业不予预拨补助资金,当年度通过改造,脱离重点低效闲置用地企业名单的,可在次年清算时申请资金补助;列入年度城乡品质提升各专项涉及整治企业,当年度整治完毕的,可在次年清算时申请资金补助。
第九条 预拨补助资金,相关企业按照实际情况分批向所属街道、镇、工业区(区本级企业向区减负办、区发改局)提出专项资金需求申请,各街道、镇、工业区(区减负办、区发改局)根据第二章有关内容,结合企业上半年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基金缴纳情况以及上年度企业上述两项收入享受的减免幅度,审核并预拨补助资金。
第十条 清算补助资金,企业向各街道、镇、工业区提出申请,各街道、镇、工业区对企业申报资料予以审核,同时汇总报送至区减负办、区发改局,区本级企业直接向区减负办、区发改局提出申请。区减负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根据相关企业上年实缴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基金总额进行联合审核,确定补助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后拨付补助资金。若企业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未提出申请,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对上年度已享受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各级税收优惠政策及财政返还奖励政策的企业按孰高原则执行。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申请补助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缴补助资金、取消补助资格等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由区减负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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