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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仑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北仑区人民政府 作者:编辑 刘媛媛 发布于 2016/8/10 9:00:00 点击量: 2688

 

各街道办事处,白峰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北仑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9日

北仑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北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体系,吸引更多大学生来北仑实习就业,鼓励大学生创业创新,推进创业带动就业,提高我区人才总量,提升我区人才水平,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毕业生引进力度,实施“1111”毕业生引进工程
  

  深化实施“1111”毕业生引进工程,鼓励企业引进硕士、博士研究生来北仑实习就业,推进校地人才项目合作。
  

  (一)实习补贴发放范围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实习人员可申请补贴:
  

  1.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在校生。
  

  2.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博士在校生。
  

  3.经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国(境)外院校本科及以上在校生。
  

  (二)实习补贴标准
  

  1.生活补贴:上述人员在大学生实习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实习期间,区财政为实习生提供必要的生活补贴,标准为本科生500元/月,最多不超过3个月;硕士研究生1000元/月、博士研究生2000元/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需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按不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为实习生发放实习补贴。
  

  2.交通补助:承担来回交通费用,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最多不超过600元。
  

  3.人身意外保险补贴:企业必须为每位实习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保险补贴不超过150元/人。
  

  (三)大学生实习基地经费补助
  

  1.本科生实习基地
  

  区级大学生实习基地有效期三年,年度接收实习大学生超过10名、30名、50名,且留用率大于20%的大学生实习基地,分别给予1万、2万、3万额度的工作经费补助。
  

  2.研究生实习基地(研究生工作站)
  

  研究生实习基地有效期五年,年度接收实习生超过5名、10名、15名的研究生实习基地,分别给予2万、4万、6万额度的工作经费补助。以上两项经费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3.大学生实习基地被评为市级就业实践示范基地、市级就业实践基地、区级优秀大学生实习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5万元、3万元奖励。
  

  (四)大学生实习成果奖励
  取得科研成果的奖励。企业与大学生(团队)合作开发的新产品列入市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并通过新产品投产鉴定的,对大学生(团队)每项奖励2万元;企业与大学生(团队)合作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并授权的,对大学生(团队)每项奖励2万元。
  

  (五)住房补助
  

  对于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和“211”本科毕业生(不含独立学院)到北仑首次就业的,落户并与企业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北仑首次购房的,可提供一次性住房补助,其中本科学历补助5万元、研究生学历补助8万元,企业进行一定额度的配套补助。同时如可享受宁波市优化人才住房保障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六)大学生关爱活动
  

  在北仑区实习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均纳入北仑区大学生关爱活动服务范围。
  

  (七)校地人才合作基地建设经费
  

  省外高校(含高职院校及技师学院)与北仑区签订人才合作协议,按照协议内容,每年组织学生到北仑区大学生实习基地实习,为北仑区企业到高校举办大学生招聘提供对接服务,与北仑区内企业联合开展人才培养、技术攻关、课题研究等人才项目合作,提供高校人才合作基地建设工作经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鼓励大众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八)扩大大学生创业扶持范围,加大创业融资支持
  

  1.扩大创业扶持范围。凡在北仑区自主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和毕业五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均纳入到扶持范围,享受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2.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实体(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的,可申请每人不超过1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贷款利率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实行全额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相关办理程序按照宁波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加大创业扶持力度,鼓励网络创业
  

  1.实施创业者社保补贴。2012年1月1日后在北仑区新创办创业实体并经工商注册登记,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负责人(以下简称村级电商)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可享受创业者社保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次)10000元,补贴次数不超过3年(次)。
  

  2.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新创办企业(限制类项目及人力资源派遣和社会保险代理除外),招用宁波户籍人员,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享受每带动1人就业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带动就业满1年不满2年的按1年计算,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被带动就业的人在同一家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加大园区扶持力
  

  1.加强大学生创业园平台建设。每年安排60万元用于北仑区大学生创业园的发展建设。在校生和毕业生在我区大学生创业园内创业的,项目通过评审,提供1-10万元的创业补助。
  

  2.免费使用创业场地和实施场租补贴。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我区大学生创业园内创业的,3年内免费使用75平方米以内创业场地。在创业平台外租赁经营场地,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租赁协议,实际经营满1年,享受年租金20%的场租补贴,补贴最高额不超过6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实施创业者生活补贴。对2016年1月以后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企业,经认定为大学生创业企业团队的法定代表人,可给予本科每月300元、硕士及以上学历每月6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4.鼓励创业者采购人力资源服务。对2016年1月以后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企业,鼓励其在创业创新项目运营过程中采购人力资源服务,帮助企业提升持续经营能力,园区内的企业可享受每年最多1000元的人力资源服务采购补助,最长不超过2年。
  

  5.营造大学生创业氛围。举办大学生创业大赛、创投与创业项目对接洽谈会、创业项目交易会,建立畅通的创业融资、成果转换及项目合作交易渠道。加大对创业团队的支持力度,建立大学生创业项目的评审、立项、监督、指导制度,帮助和指导大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投资。对省、市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创业项目给予配套奖励。
  

  (十一)推进大学生创业培训
  

  已自主创业的在甬高校和宁波生源高校在校生参加“改善你的企业”(以下简称IYB)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享受每人1300元创业培训补贴。在甬高校和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参加“创办你的企业”(以下简称SYB)培训和“创业复合技能”培训,并经考核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证书的,分别按现行的SYB创业培训补贴和相应技术等级培训补贴标准执行。有创业意愿的在甬高校和宁波生源大学生在毕业学年以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实训(网络创业),达到规定要求,享受2500元创业实训补贴。
  

  三、其他事项
  

  (十二)本意见政策项目中,在校生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创业培训补贴以及创业载体扶持所需资金在区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82号)文件精神实施。
  

  (十三)本意见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经过教育部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十四)本意见所涉及资金按《北仑区人才政策财政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仑人社〔2012〕62号)规定执行。
  

  (十五)自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仑区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仑政〔2012〕68号)同时废止。
  

  (十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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