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仑区人才政策财政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波市北仑区委组织部
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宁波市北仑区科学技术局
2012年10月26日
北仑区人才政策财政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人才工作精神,全面落实区第七次党代会战略部署和《北仑区“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根据《中共宁波市北仑区委、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北仑区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安排
区财政从2012年起设立区人才政策财政扶持专项资金(资金额度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用于加强我区人才工作,确立人才竞争优势,为打造政策最优、环境最佳的人才特区提供资金保障。
二、资金使用范围
人才政策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用于北仑区范围内创业类补助、财力贡献奖励、政府年薪与津贴类补助、引才类奖励、大学生实习及就业类补助、高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类补助、人才培训类补助。新增资金使用范围的,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三、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创业类补助
创业类补助包括: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开办费补助、创业团队资助、创业企业房租优惠和补贴、入选人才工程和创新团队资助、大学生创业补贴、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等。企业申请创业类补助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须签订投资协议,并在协议及创业资金项目申请明细表中明确创业投资计划,列明投资方向、投资强度、投资进度、达产目标,包括投资主要创新内容、投资主要设备及知识产权明细、投资进度计划、达产后销售及利润税收等指标等。按相关人才政策实施细则,由区人社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创业投资计划分期拨付。其中第一期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总补助资金的30%,后续资金由企业提出申请后经相关部门按创业投资计划进度审核验收后逐笔拨付。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一事一议等特殊项目资金拨付程序另行规定。
企业申请创业类补助100万元以下的,按相关人才政策实施细则,由区人社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一次性拨付。
(二)财力贡献奖励
财力贡献奖励包括:初创企业财力贡献奖励、海外高层次人才财力贡献奖励、海外工程师财力贡献奖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财力贡献奖励、高层次人才购房财力贡献奖励、高层次人才购房交易税财力贡献奖励、外籍专家财力贡献奖励等。
企业申请财力贡献奖励的,按相关人才政策实施细则,由区人社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一次性拨付。财力贡献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形成或个人形成的区级实质财力贡献。
(三)政府年薪与津贴类补助
政府年薪与津贴类补助包括:海外高层次人才政府特殊津贴、紧缺专业高层次人才学术科研津贴、企业柔性引进人才工作生活津贴等。申请政府年薪与津贴类补助,按相关人才政策实施细则,由区人社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一次性拨付。
(四)引才类奖励
引才类奖励包括:海外工程师引进项目配套、海外工程师突出贡献奖励、合作团队培训资助、专利项目奖励、中介服务费资助、优秀海外工程师奖励、高级人才学术交流资助、高层次人才购房专项补助等。申请引才奖励,按相关人才政策实施细则,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一次性拨付。
(五)大学生实习及就业类补助
大学生实习及就业类补助包括:大学生实习生活补助及交通费补助、大学生人身意外保险补助、实习基地工作经费补助、大学生综合管理服务费补助、大学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大学生住房补助、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奖励、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新秀奖励等。申请大学生实习及就业类补助,按相关人才政策实施细则,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一次性拨付。
(六)高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类补助
高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类补助包括:引进海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奖励、引进“千人计划”人才奖励、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奖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引进大学生人才奖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评优升资及品牌奖励等。申请高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类补助,按相关人才政策实施细则,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一次性拨付。
(七)人才培训类补助包括机关及事业人员培训经费、攻读研究生补助、区统一组织培训补助、其他培训补助。申请人才培训类补助,按相关人才政策实施细则,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一次性拨付。
四、监督管理
(一)申报企业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数据和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人才政策财政扶持专项资金或发现有其它违反规定的,收回补助资金,取消该企业(项目)三年内申报人才政策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资格。
(二)企业获得的人才政策财政扶持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区人社局与区财政局加强对人才政策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五、附则
(一)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从事国家、省、市产业发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如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刑事案件、群体事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等取消补助资格,收回原享受政策补助款。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享受人才政策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必须承诺经营6年以上,其他企业必须承诺经营10年以上,如企业迁移、实质经营内容迁移,须收回财政扶持资金;如明确投资的,则按投资人权利收回投资及相关权益。
(三)企业申请人才政策财政扶持专项资金,若符合相关人才政策扶持条款及区内其他财政政策扶持条款的,可选择从高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四)企业申请人才政策财政扶持专项资金,除创业类资金及大学毕业生社保补贴等由各类基金列支的经费外,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对区财力贡献。
(五)梅山保税港区、滨海新城、霞浦现代国际物流产业基地、科创园区、数字科技园区等享受完全财政体制的所属企业享受人才政策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从人才政策财政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年末在体制结算中扣回。
(六)若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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