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实体经济稳增促调、转型升级,根据《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实施意见》(仑政〔2016〕10号)及宁波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企业减负〔2016〕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制订《宁波市北仑区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宁波市北仑区减负办(北仑区经信局代章)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2016年8月8日
宁波市北仑区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实施意见》(仑政〔2016〕10号)及宁波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企业减负〔2016〕1号)文件精神,设立宁波市北仑区稳增促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按照本区企业(除淘汰类企业、央企、国有企业外)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基金总额的60%给予安排,专项用于推进我区实体经济稳增促调和转型升级。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减负办和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加强服务、规范管理、注重绩效、不得统筹”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范围为区属有关企业(除淘汰类企业、央企、国有企业)。其中,区属企业是指注册北仑区域企业。淘汰类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委发文公布。国有企业指各级国有投资超过50%以上的企业(不包括央企)。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支持企业为稳增促调,转型升级而开展的有关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等项目。
(二)支持企业为拓展市场,提升经营能力而开展的相关项目。
(三)支持企业为提高管理水平,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而开展的相关项目。
(四)其他为促进企业稳增促调而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补助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区属企业,经区减负办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照企业稳增促调及转型升级需求,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拨付流程
第九条 具体流程为:
(一)地税部门提供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基金的企业名单及实际缴纳金额;
(二)区财政局核算补助金额;
(三)经区减负办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实际情况提出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四)区减负办会同区财政局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公示后,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十条 企业申请当年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额度,不得超过其申请年度实际负担的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总额的60%。企业符合其他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各级税收优惠政策的,可自主选择从高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采用半年度预拨,跨年度清算方式下达,具体申请办法另行通知。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减负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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