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业行业专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工业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14﹞3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强县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16﹞2号)的文件精神,大力宣传我县特色行业,加强特色行业专业协会的管理,促进行业企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本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与用途
本专项资金由县政府设立,用于工业行业专业协会的发展,特色行业的宣传,特色行业展示中心的设立等。
第二条 使用原则
本专项资金采用“引导激励、分层分档、全面兼顾、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一、开展区域经济调研、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管理、宣传特色行业、开展行业共建活动、承担政府课题等。
二、扶持行业协会的有效运作。
第四条 扶持标准
每年安排专项经费50万元,鼓励行业协会开展区域经济调研、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管理、宣传特色行业、开展行业共建活动、承担政府课题等,具体安排如下:
1、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到国内外与同行业相关的市场、院校、研发机构及行业著名企业等进行考察活动的,年初提供考察计划报经主管部门书面批准,考察结束后提供考察报告。考察费用根据实际发生额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
2、行业协会承担政府调研课题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经济调研、发展规划调研的,调研文章经评审或论证通过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3、经主管部门批准,对行业协会组织(协办)的工业设计、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视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4、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专业技术培训,年初培训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等给予补助,每次培训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5、由主管部门承担的跨行业统一宣传特色行业的,包括户外广告、宣传画册制作,按实给予补助;行业协会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行业宣传任务,给予全额补助;经主管部门批准,行业协会开展户外广告制作、宣传画册制作等本行业宣传的,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6、对行业协会专业网站进行维护和行业宣传的,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
7、新成立县级工业行业协会(俱乐部)的,一次性补助开办费2万元。
8、对协会与国家级同行协会进行产业基地建设、行业论坛、品牌及标准化建设、拓展市场、技术培训及信息交流等行业共建活动,视活动内容、规模等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经主管部门批准,对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展会中宣传象山特色行业发生的统一装修、统一宣传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10、经主管部门批准,对行业协会在县内外新建或改造特色行业展示中心的,给予适当的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第五条 申报资料
1、协会请示件;
2、考察请示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复件;
3、考察报告、调研文章、年度培训计划、年度总结等材料;
4、评审或论证依据;
5、合同文本;
6、社团批准文件;
7、商会注册执照复印件及运作明细账目复印件;
8、发票复印件;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各行业协会在项目实施前,需填写《象山县工业行业协会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1)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批同意,项目结束后填写《象山县工业行业协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2)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核实相关资料和财务凭证,确定奖励(补助)金额。
第七条 资金拨付程序
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申报企业(机构)要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数据和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发现有其它违反规定的,追回补助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机构)三年内申报补助资金的资格。
二、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机构)应设立财务科目单项核算,将财政资金专项用于行业技术进步、科技创新、拓展市场等领域,并接受县审计局、县经信局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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