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街道)工贸办(科)、石浦经发局:
为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管理水平,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3]12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工业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14]3号)等文件要求,特设立象山县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为加强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订本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16年7月29
象山县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管理水平,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3]12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工业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14]3号)等文件要求,设立象山县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为加强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和市财政拨款安排。主要用于中小企业通过开展管理咨询和自主管理创新提升管理水平的项目、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示范企业的补助,以及管理咨询服务平台建设维护、专家评审验收、义诊对接、成果征集和宣传交流推广活动等。
第三条 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自愿申报、产业导向、总量控制、注重实效、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使用。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补助范围
(一)中小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对企业通过管理咨询服务机构诊断辅导,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且绩效显著的管理咨询项目给予补助。支持重点:企业发展战略、精益生产管理、流程再造、组织和人力资源管理、品质和现场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控等管理咨询项目。
(二)中小企业自主管理创新项目。对企业自主组建创新团队,通过内部管理变革,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且绩效显著的管理创新项目给予补助。
(三)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示范企业。对开展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自主管理创新项目成效特别显著,且成果巩固,能为开展推广宣传提供资源共享的企业给予补助。
(四)其他。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平台建设维护、专家评审验收、义诊对接、成果征集和宣传交流推广等活动的补助。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中小企业管理咨询项目
1.在象山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县级项目为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市级项目为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至4亿元之间;
3.接受专业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的诊断辅导服务,项目经费总额县级在5万元以上,市级在15万元以上;
4.合作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构需在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登记报备;
5.企业发展符合产业导向,开展管理咨询后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绩效显著。
6.往年已享受市级管理咨询项目补助的和首次申报的企业不能申报市级管理咨询项目。
(二)中小企业自主管理创新项目
1.在象山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县级项目为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市级项目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至4亿元之间;
3.企业自主成立管理创新团队,创新项目目标明确,按计划实施,并具有创新性、可操作性和推广价值;
4.企业发展符合产业导向,通过自主管理创新变革,生产成本降低,产品合格率提高,企业现场整洁,制度健全,企业运行效率明显提升,效益稳步增长。
5.往年已享受市级管理咨询项目补助的和首次申报的企业不能申报市级管理咨询项目。
(三)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示范企业
1.开展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自主管理创新项目成效特别显著,且成果巩固,销售收入比上年提升30%以上,应交税金比上年提升20%以上;
2.企业社会形象好,在行业、地域具有一定代表性,能为开展推广宣传提供资源共享和交流学习创造条件。
3.在当年度评定的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自主管理创新项目中评审专家组择优评定。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中小企业管理咨询项目验收分优秀、合格和待整改三类,对合格以上的项目分别按管理咨询服务支出的实际发生额不超过30%、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市级项目分别按管理咨询服务支出的实际发生额不超过50%、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被认定为示范企业的增加补助10万元。
(二)中小企业自主管理创新项目经认定后,根据实际成效给予3万、5万、8万元的补助。
(三)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平台建设维护、专家评审验收、义诊对接、成果征集和宣传交流推广等活动的经费根据实际支出予以补助。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项目申报。县经信局印发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企业根据通知向当地乡镇(街道)工办申报,市级项目经县经信局和财政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市经信委。
(一)中小企业管理咨询项目。企业需提交项目申报表,并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合同、诊断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或计划书、预期效果(涉及商业秘密的可隐去)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等。
(二)中小企业自主管理创新项目。企业需提交项目申报表,并提供创新项目实施团队、实施方案或计划书、预期效果(涉及商业秘密的可隐去)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等。
第八条 验收申请。管理咨询和自主管理创新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向县经信局提出验收申请,县经信局和财政局组织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市级项目验收后报市经信委核准。
(一)中小企业管理咨询项目。企业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实施报告和项目绩效评估报告、支付凭证和发票复印件及验收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等。
(二)中小企业自主管理创新项目。企业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实施报告和项目绩效评估报告,验收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等。
(三)项目验收具体办法和专家组成员由县经信局和财政局另行发文
第九条 审核公示。经专家组对项目验收审核后,确定本年度补助的企业名单并核定补助金额,并通过县经信局网站(www.xsgyxx.com)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资金拨付。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文件,经信局负责补助企业开户行、账户等基本情况的汇总,县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为加强项目的有效巩固,当年享受补助的企业,次年不能再申报和享受项目补助。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重复申请,或虚报、冒领、恶意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资格并追缴已拨付的相关补助资金,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企业涉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问题被通报处理或因(涉嫌)严重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其他有关行政、司法部门调查、处罚、查封或强制执行的不予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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