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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 2016/6/7 14:00:00 点击量: 2518

各县(市)区及功能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2016年6月7日

宁波市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进一步发挥商标品牌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5〕212号)文件精神,设立市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商标品牌建设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以经费资助、奖励等形式下达。主要用于商标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商标品牌基地建设、商标公益宣传、培训教育以及商标品牌战略课题研究等有关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工作。

第三条  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公开、规范、择优、高效”原则,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资助对象以及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标准

第四条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若干意见》确定的发展目标和行动任务,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确定专项资金重点资助方向为:

(一)推动实施“名品”工程。重点针对荣获“中国商标金奖”等国家级荣誉的单位、被新认定为省级商标品牌基地、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形式组织给予适当奖励;

(二)推进品牌指导站建设。充分发挥品牌指导站基层平台作用,通过丰富建站模式、落实定期考评等,对获评市星级品牌指导站、省级示范品牌指导站的商会、协会或其他形式组织给予一定额度经费资助;

(三)加快商标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开展商标品牌价值运用、地理标志保护和推广、商标品牌数据库建设以及境内外商标注册和维权领域等有关商标品牌项目建设,资助重点聚焦优势品牌打造、行业品牌发展以及商标权益维护等。

(四)支持开展商标品牌战略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对组织有关商标品牌培训教育、品牌咨询、宣传推介、展会论坛以及商标品牌课题研究等活动给予适当资助。

(五)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事项。

第五条  资助、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对荣获“中国商标金奖”等国家级荣誉的单位或其他非政府部门组织,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被新认定为浙江省商标品牌基地的团体、协会或其他形式组织,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形式组织,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二)定期考评基层品牌工作指导站工作,每年开展一至两次定期考评,并根据每次考评结果对获评市三星级(省级示范)品牌指导站的,给予每家5万元经费资助;获评市二星级品牌指导站的,给予每家4万元经费资助;获评市一星级品牌指导站的,给予每家3万元经费资助。

(三)对本办法第四条(三)、(四)款规定所涉及的用于支持商标服务平台建设、开展商标品牌战略宣传教育等经费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六条  申报材料。符合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有关单位、商会、协会或其他形式组织,根据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分)局或向市市场监管局进行申报,向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申报的,经其初审认可后,报市市场监管局审核。

(一)荣获“中国商标金奖”等国家级荣誉的,需提交申报表(详见附件),并提供获奖证书或文件。

(二)被新认定为浙江省商标品牌基地的,需提交申报表(详见附件),并提供省工商局认定文件。

(三)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需提交申报表(详见附件),并提供商标注册证。

(四)对获评市星级品牌指导站、省级示范品牌指导站的,需提交申报表(详见附件),并提供认定文件。

(五)对其他用于前述商标品牌战略宣传教育、有关项目建设等,需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提供相关凭证依据等。

第七条  申报审核。原则上市市场监管局应于每年年底对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进行汇总审核,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复核,确定该年度拟资助项目及金额。其中,对市星级品牌指导站依照《宁波市星级品牌指导站工作考评指标体系》(另行发文制定)落实定期考评。

第八条  结果公示。当年度拟资助主要项目及经费等,经市财政局复核后,通过市市场监管局网站(www.nbaic.gov.cn)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第九条  资金拨付。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商会、协会或其他组织,由市市场监管局商市财政局审定,并按照规定联合下发资助文件,市财政局依据该文件将资助资金拨付受资助单位所在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按照规定拨付至相关单位。

第四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条  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专项资金应用于推动商标品牌发展相关工作,做到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要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自觉接受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对单位、商会、协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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