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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人才公共租赁房(宁波东部新城)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编辑 李钰 发布于 2016/8/26 16:26:00 点击量: 3804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人才公共租赁房(宁波东部新城)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2日

象山县人才公共租赁房(宁波东部新城)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聚集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加强人才公共租赁房管理,切实解决引进人才过渡性居住需求,根据《宁波市东部新城人才公共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象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东部新城人才公共租赁房(以下简称人才公租房)位于宁波东部新城启航家园,东临盛莫路,南临会展路,北靠通途路,西为规划小学用地。

  

  第三条人才公租房权属登记在县国资局。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承租人的准入、配租、退出及对转租等违规行为查处,住房日常维护管理、报备等工作。

  

  第四条人才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县人力社保局收取,专项用于上述房屋管理、维修等相关支出。不足部分由县人才专项经费列支。

  

  第五条人才公租房主要用于确需在宁波居住的下列人才的过渡性用房:

  

  (一)在我县创办、领办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的人才;

  

  (二)随引进的优质项目来象山工作的核心团队成员;

  

  (三)服务于我县企业,但工作地点在宁波的紧缺人才。

 

第二章租赁资格、配租和入住程序

  

  第六条人才公租房承租人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和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大榭开发区范围内无住房(包括已签订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和承租公有住房)。

  

  第七条县人力社保局可根据人才引进的阶段性需求,对人才公租房承租人的职称、职业资格、学历、专业、工作年限、劳动合同签订年限、工作单位性质及注册地等要求进行调整。

  

  第八条象山县共50套房源,分别为50户型20套、65户型20套、75 户型10套。人才公租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配租:

  

  (一)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的,配租50户型;

  

  (二)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的,配租65户型;

  

  (三)75户型的配租,视人才本人具体情况,由县人力社保局确定。

  

  第九条人才公租房标准租金按照宁波市相关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执行。根据有关政策,对紧缺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可给予一定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高为三年,补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标准租金的50%,并不再发放房租(生活)货币补贴。同一承租人租赁三年后,需继续承租的,租金按市场标准收取。

  

  第十条人才公租房配租工作包括申请受理、核准和房源配租。申请人才公租房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象山县人才公共租赁房(宁波东部新城)申请表》;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外国籍的提供护照)、户口本(户籍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取得的必须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职称证书、技术等级证书;

  

  (四)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五)申请人在象山工作证明、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劳动(聘用)合同。

  

  上述材料须经所在单位核实汇总、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所在镇乡(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用人单位统一报县人力社保局审核,报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发放《象山县人才公共租赁房(宁波东部新城)租赁通知书》。

  

  第十一条承租人入住前应签订《象山县人才公共租赁房(宁波东部新城)租赁合同》,明确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押金、物业管理费、租赁期限、交付及腾退、户籍迁移政策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

  

  租赁合同到期确需续租的,承租人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一承租人租赁期限最高为六年,六年后应予退租。

  

  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办理登记入住手续,签订《小区承租人公约》。

 

第三章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人才公租房有质量问题的,承租人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县人力社保局反映,由县人力社保局联系建设单位,会同县国资局组织维修。

  

  第十四条租赁期间,承租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原所在单位应在变动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县人力社保局。原承租人仍符合承租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后可续租,租赁截止日期不变。原承租人不符合承租条件的,须及时腾退。

  

  第十五条承租人应自觉遵守人才公租房管理规定和《小区承租人公约》,服从小区物业服务单位的管理。租赁期间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或变更用途。未经同意,不得进行二次装修。

  

  第十六条承租人要求提前退租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提前退租或租赁合同到期,经县人力社保局对承租房屋进行查验,报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办理合同解除、租赁押金结算和退租手续。

  

  第十七条租金及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每半年一次定期缴入县人力社保局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十八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应配合做好腾退工作:

  

  (一)转租、擅自变更承租人或转借他人的;

  

  (二)改变所承租人才公租房用途的;

  

  (三)合同期满或在合同期内调离用人单位的;

  

  (四)承租人所在单位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出象山的;

  

  (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在人才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无正当理由累计三个月不交租金或物业费的;

  

  (八)出现其他情况,不适宜继续租赁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租赁期间,承租人及其家属、子女可按政策落户到所在小区,承租人子女可就近入托就学,具体事项可联系当地教育、公安部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及其家属、子女户籍应主动迁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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