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充分实现人才培养与使用的有机结合,切实帮助大中专毕业生积累实践经验,推进全县毕业生实践基地建设,优化我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环境,引进我县急需的高校人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宁海县大中专毕业生实践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能持续为毕业生提供实习和见习岗位,并经宁海县人社局考察确认的县级大中专毕业生实践基地。本办法所称实习是指为应届未毕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社会实践岗位,见习是指为毕业半年后两年内仍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宁海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提供工作见习岗位。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部门或单位,均可于每年6月份向宁海县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为宁海县大中专毕业生实践基地:
1、组织健全。有明确的职能部门或比较健全的管理机构,有专职或兼职的毕业生实习工作管理人员和负责人,有相应的管理章程。
2、场所保证。有相对固定的实习场所和接收毕业生实习软、硬件设备,实习毕业生的工作、生活和劳动保护等得到相应的保证。
3、经费保障。有一定的工作经费,能为实践基地的设立和工作开展提供相应的物质保证,为实习毕业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
4、运作规范。每年有比较完善的接收实习毕业生工作计划、措施以及相关工作总结;
5、成效明显。近年来接收实习毕业生已达到一定的规模,实习学生已有一定的归属感,所依托的企业或实体从接受实习毕业生过程中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申请确定为宁海县大中专毕业生实践基地需提交下列材料:
1、《宁海县大中专毕业生实践基地申请表》一式三份。
2、单位或依托实体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副本及复印件。
3、单位或依托实体的当前情况介绍(含近年接收毕业生实习情况介绍);
4、当年接收实习毕业生计划及工作步骤安排。
第四条 宁海县人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在每年9月份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将发文予以确认,并授予“宁海县大中专毕业生实践基地”铜牌。
第五条 宁海县大中专毕业生实践基地在宁海县人社局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每年应接收10名以上的毕业生进入基地实习,且非因毕业生原因,保证每人实习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每年接收一定数量的、由宁海县人社局推荐的宁海生源未就业毕业生进入基地见习。
2、为毕业生提供相应的资料、信息、必备的器材设备及工作、生活条件,安排专业对口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对毕业生进行指导,做好毕业生的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并原则上向实习学生发放不低于本县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助,宁海生源未就业毕业生见习期间工资标准按照《劳动法》执行。
3、每年年底对当年开展毕业生实习工作进行总结,为完成实习的毕业生如实出具工作鉴定,同时正式接收录用一定数量的进入基地实习的毕业生。
第六条 实践基地应按照《劳动法》要求,为进入基地实习的毕业生提供劳动保护,不得歧视毕业生,不得无故延长实习毕业生的工作时间,不得克扣实习毕业生应得的生活补助,保证实习毕业生享有本单位正式员工同样的各项劳动权利。
第七条 实践基地应为进入基地实(见)习的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有条件,也可按照规定为毕业生建立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第八条 被确认为宁海县大中专毕业生实践基地的单位,将成为宁海县人社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重点服务对象,可优先参加宁海县人社局主办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洽谈会,免费在宁海人才网上发布面向大中专毕业生的招聘信息,免费获取毕业生求职信息,优先获得宁海县人社局的就业指导服务。
第九条 鼓励实践基地根据劳动法的原则和规定,与进入基地实习的毕业生签定实习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根据实践基地接收县人社部门推荐的未就业本县生源毕业生工作见习情况,属县人社部门下达见习计划内,在基地见习的宁海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在试用期限内,由县财政提供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宁海县大中专毕业生实践基地挂牌期限一般确定为三年。挂牌期间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县人社局组织考核一次,每年考核合格的基地,三年期满可继续挂牌。
对如期完成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职责的基地,县财政每年将资助3万元的实习工作经费,资助分两次进行。确定成为实践基地后支付50%;当年内接收录用进入基地实(见)习的毕业生超过40%,并与毕业生签定了劳动合同的,经确认后支付剩余的50%。
第十二条 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践基地,为考核不合格,由宁海县人社局在全县通报摘牌,并取消下年度的基地申请资格:
1、拒绝接收由宁海县人社局推荐的宁海生源未就业毕业生进入基地工作见习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宁海县人社局下达的接收毕业生实习计划的;
2、每月发给实习毕业生补助明显低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的;
3、因管理不善,造成实(见)习毕业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第十三条 宁海生源未就业毕业生见习补贴每年6月和12月各申报一次,由基地将接收的宁海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名单、见习毕业生身份证及复印件、《补贴申领表》及《劳动合同》一并报宁海县人社局人才开发科,经审核无误后,由县财政拨付补贴。
第十四条 实习工作经费,每年年底由宁海县人社局组织对基地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由县财政按上述第十二条规定拨付。
第十五条 鼓励尚未设立毕业生实践基地的单位,接受毕业生开展工作实习,并正式录用毕业生。对接受县人社局推荐的宁海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开展工作见习的单位,县财政给予相应经费补贴,具体标准和申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海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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